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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哈哈一笑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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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聰慧
我看了已作回答的網友回答,認為他們都說到了實質。
我認為原合同到期後,用人方不主動續簽,應負有賠償責任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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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領先物業楊君波
員工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的前一個月,用人單位如沒有特殊理由或原因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必須書面通知員工,正常來講,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給到員工。當然如果員工也不再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離職將不用承擔任何賠償。急辭工的話,會被扣除相應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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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康滿183397530
首先,文中的“臨時工”這個概念是不準確、不規範的,我認為臨時請人幫幾天忙,完事時按日付給工資,這樣的人叫臨時工。既然已經簽定勞動合同,就理所當然地成為公司一員了,就是正式工了,那麼合同到期,如無特殊情況(如公司破產倒閉或本人未能盡職盡責)則應該續簽聘用公同,如果不再續簽,就應該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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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長金老者
我理解臨時工應該是用工單位極短期用人的一個措施,象這種連續三年簽了合同的工人就是合同制工人了,如果單位到期不與之續簽合同,應按規定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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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享者6555
目前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但不等於沒有臨時工作任務。如季節工,合同到期沒補償的。有些人是誤讀了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務合同的目的是讓勞動者無論是幹什麼活的,在合同期內,法定的勞動報酬與在編人員都一樣,一樣要交社保金。以前絕大多單位都以臨時工為由,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補償金的設立意圖:許多工作崗位是一直持續的,不以勞動合同到期而結束。如:公司招聘的絕大多崗位。一般都會認為合同到期後會續簽並持續工作。如果一方不簽了,對另一方來說是出乎意料之外,需給另一方準備時間。經濟補償是起這作用的。
而有些工作,帶有明顯季節性特徵的,如夏天的游泳救生員,秋天的農忙,冬天的釆暖工等就三個月左右的時間,簽定合同之前雙方都知道工作量就三個月,何時結束很明顯,不存在理解偏差。這種型別在工作期間也是享受同等待遇。合同期到就終止,沒有補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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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餘衡平
不知道題目中所說的臨時工簽訂的是哪種勞動合同?根據新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是有三種的。
如果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點和第四十六條第(五)點,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肯定是要給予經濟補償的。
但是請注意,第四十六第(五)點所說的合同到期情況,特指定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就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所以關鍵要看這個所謂的臨時工簽訂的是哪種合同。我曾被企業違法辭退,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到強制執行的全過程,靠自己打贏了公司請的律師團隊,最終拿回我應得的雙倍賠償。大家如果需要深入瞭解勞動仲裁、勞動糾紛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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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勞動用工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雙方都是要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用工行為應當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