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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題主沒有對具體情況進行描述,所以無法給出明確的法定結論。這裡只能區分情況羅列一下,供題主參考。

    在對薄公堂時的評估要素、判決結論主要包括:

    如果是遺囑繼承

    若父親生前留下合法遺囑、明確其個人合法財產的分配物件,則按照遺囑執行。至於親生兒子或者繼女能不能分得,視遺囑安排而定。

    如果是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涉及到的情況、影響因素會比較多。可以按照如下邏輯順序,來判定父親的遺產在親生兒子與繼女之間如何分割:

    1.繼女是否屬於父親的法定繼承人。

    如果父親再婚時繼女未成年,則視為父親與繼女存在扶養關係。此種情況下,繼女與親生兒子,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具有均等繼承權。如果繼女已經成年,則繼女不作為父親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權。

    2.對父親盡到扶養義務的多少。

    ①如果父親再婚時繼女未成年:

    親生兒子與繼女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但是,若對父親盡到扶養義務有多少之別,則在分割其遺產時會有差別。按照《民法典》規定,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要求多分;沒有盡到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至於多、少、還是全部,因主張而定。

    ②如果父親再婚時繼女已經成年:

    繼女不作為父親的法定繼承人。但是若繼女對父親扶養較多,可以以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為由,要求分得其部分遺產。

    這種情況與第①種情況的區別在於:可以理解為繼女不是繼承,而是因付出較多而要求適當回報。而且多數並不能因此而主張分走父親的全部遺產,兒子是可以繼承的。

    約束條件

    以上是從一般情況下給出的不同結論。但是,會因三類“硬”條件改變上述結論:

    1.不能觸發喪失繼承權行為。

    這個約束條件屬於絕對條件,無需前提——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即便繼女與父親之間有扶養關係——親生兒子或是繼女均不能觸發喪失繼承權行為(詳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如有人觸發,且未得到父親生前寬恕,則不能繼承。

    2.對於“雙無”人員的適當分配。

    這個約束條件適用於繼女與父親存在扶養關係的情況——即親生兒子與繼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否則,不適用。

    注意:“必要份額”不是指必須要多分的份額。例如,親生兒子與繼女應該要法定繼承、均分,均分的份額已經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則不需要再單獨扣出一部分來給到“雙無”繼承人。

    3.已經書面放棄繼承權、或過了接受遺贈期限的。

    書面放棄繼承權,適用於已經發生繼承、且親生兒子與繼女均具有法定繼承權的情況。若在父親過世之後(注意:父親去世之前的放棄行為,無效),作為繼承人的親生兒子和繼女,有人自願作出了書面放棄表示,無特定原因不得反悔。

    過了接受遺贈期限,特指繼女與父親之間不存在扶養關係、父親生前透過遺囑將其財產遺贈給繼女的情況。按照《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在得知遺贈之日起的60天內需做出接受表示,否則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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