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至今,華人都對家庭十分看重,重視血緣親情。中國的家庭觀念起源是來自於西周時期的宗法制,後來在儒家文化的推行下影響越來越深遠,直至今日仍然影響著年輕人對於家庭的建立和維繫。
因為家庭觀念的延續性,其實唐宋兩朝的家庭規模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是以五口之家為主,但是由於唐宋兩朝政策上的區別造成了兩者表面上家庭人口懸殊的現象。
唐朝禮法規定促進了“相冒合戶”現象,促進了大家庭的產生
家庭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是人們生產生活的基本血緣群體,但是從古代官府戶籍登記的角度來看,是國家徵稅服役的計算單位。因此從每個王朝的角度來說,準確計算戶籍數目十分重要。
在先秦時期,首先經歷過商鞅變法的秦國開始實行小家制度,要求及冠或者成婚之後的兒子脫離父母的家庭,組建自己的小家庭。
自此秦國開始脫離宗法制的影響,在那時的家庭一般都是兩代人,即為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這種家庭結構和現如今的核心家庭結構一致。
在漢初,家庭結構和規模和之前的並無兩樣,但是隨著統一帶來的穩定局面的產生,以賈誼為代表的大家們開始紛紛對於商鞅變法實行的家庭管理制度持有異議。
之後漢武帝又將儒學定為官方思想,主張以孝道治理天下,於是父母在世時就分家的行為逐漸遭到批評,民間也慢慢建立起三世同堂的家庭結構,五口之家變為通常情況下的家庭規模。
從東漢末年到南北朝時期,在北方地區某些家庭為了避禍,依附於當時的士族大家,因此出現了千人規模的特大型複合家庭,當時這只是極少數現象,絕大部分家庭還是維持著之前的規模。
但是到了隋唐時期,因為強大的中央集權統治再次出現,士族大家的勢力逐漸衰弱,官府開始加大對於一般民戶的掌控,因此少數的大家庭也迴歸了正常的規模和結構。
在唐代時期,在正史典籍的記載中可以發現,普通家庭的人口數明顯多於秦漢時期。尤其是在敦煌吐魯番戶籍資料中可以查閱到,大多數家庭超過了五口,平均的家庭規模是八口之家,甚至有些時候到達了九口。那麼究竟是為什麼唐朝家庭規模如此之大呢?
這主要是出於兩點緣由,最為重要的緣由是唐朝法令的影響。因為唐朝法令明確規定,如果祖父母或者是父母在世時,子女或者子孫不得分家,否則可能會面臨流放三年的刑罰。
雖然這一法令是唐朝政府將禮制和法令相結合而出現的產物,只是在道德層面上具有比較大的約束力,重要是倡導統一大家庭的維繫,違反者不一定就會受到這樣嚴厲的懲罰。但是考慮到在封建社會下法律和官府對於普通百姓的權威性和約束性,這樣一條法令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達到了維繫家庭關係的作用。
因此在很多時候,即使子女在父母在世時已經分家,各家財產也已經分割好,但是仍然在官府登記戶籍時謊稱並沒有分家,將幾個小家庭合在一起申報,將父親或者祖父作為戶主,這就是所謂的“相冒合戶”現象。
這樣一來,大家長們既可以滿足孩子們想要分家單過的願望,又能按照官府規定辦事,是一舉兩得的行為。同時官府並非不知道民間這樣的私下行為,對於分家分割財產這種行為也並沒有異議,只要各個小家庭在戶籍上仍然屬於一個大家庭,官府是不會橫加干涉的。
在《唐律疏議》中就有相關的法律記載:“但云別籍,不雲令其異財,令異財者明其無罪。”
因為在當時“相冒合戶”屬於常態,因此官府也瞭解使用者籍來統計數字是不正確的,因此官府更加看重的數字是“丁”的數目。同時為了具體地記錄人丁,唐朝官府根據年齡將人口分為從黃、小、中、丁、老五個型別的人群。
第二個緣由在於,在唐朝的戶籍上有些可能記錄了大齡女兒,雖然這其中有一部分可能已經在婆家入籍,但是在孃家仍然記錄在冊。
再者奴婢雖然可以被視作為唐朝人的家庭財產,但是有些家庭在戶籍上還把奴婢登記在冊,有其詳細的姓名、年歲,因此唐朝戶籍上的人口偏多,及愛聽規模略大。
從古至今,華人都對家庭十分看重,重視血緣親情。中國的家庭觀念起源是來自於西周時期的宗法制,後來在儒家文化的推行下影響越來越深遠,直至今日仍然影響著年輕人對於家庭的建立和維繫。
因為家庭觀念的延續性,其實唐宋兩朝的家庭規模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是以五口之家為主,但是由於唐宋兩朝政策上的區別造成了兩者表面上家庭人口懸殊的現象。
唐朝禮法規定促進了“相冒合戶”現象,促進了大家庭的產生
家庭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是人們生產生活的基本血緣群體,但是從古代官府戶籍登記的角度來看,是國家徵稅服役的計算單位。因此從每個王朝的角度來說,準確計算戶籍數目十分重要。
在先秦時期,首先經歷過商鞅變法的秦國開始實行小家制度,要求及冠或者成婚之後的兒子脫離父母的家庭,組建自己的小家庭。
自此秦國開始脫離宗法制的影響,在那時的家庭一般都是兩代人,即為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這種家庭結構和現如今的核心家庭結構一致。
在漢初,家庭結構和規模和之前的並無兩樣,但是隨著統一帶來的穩定局面的產生,以賈誼為代表的大家們開始紛紛對於商鞅變法實行的家庭管理制度持有異議。
之後漢武帝又將儒學定為官方思想,主張以孝道治理天下,於是父母在世時就分家的行為逐漸遭到批評,民間也慢慢建立起三世同堂的家庭結構,五口之家變為通常情況下的家庭規模。
從東漢末年到南北朝時期,在北方地區某些家庭為了避禍,依附於當時的士族大家,因此出現了千人規模的特大型複合家庭,當時這只是極少數現象,絕大部分家庭還是維持著之前的規模。
但是到了隋唐時期,因為強大的中央集權統治再次出現,士族大家的勢力逐漸衰弱,官府開始加大對於一般民戶的掌控,因此少數的大家庭也迴歸了正常的規模和結構。
在唐代時期,在正史典籍的記載中可以發現,普通家庭的人口數明顯多於秦漢時期。尤其是在敦煌吐魯番戶籍資料中可以查閱到,大多數家庭超過了五口,平均的家庭規模是八口之家,甚至有些時候到達了九口。那麼究竟是為什麼唐朝家庭規模如此之大呢?
這主要是出於兩點緣由,最為重要的緣由是唐朝法令的影響。因為唐朝法令明確規定,如果祖父母或者是父母在世時,子女或者子孫不得分家,否則可能會面臨流放三年的刑罰。
雖然這一法令是唐朝政府將禮制和法令相結合而出現的產物,只是在道德層面上具有比較大的約束力,重要是倡導統一大家庭的維繫,違反者不一定就會受到這樣嚴厲的懲罰。但是考慮到在封建社會下法律和官府對於普通百姓的權威性和約束性,這樣一條法令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達到了維繫家庭關係的作用。
因此在很多時候,即使子女在父母在世時已經分家,各家財產也已經分割好,但是仍然在官府登記戶籍時謊稱並沒有分家,將幾個小家庭合在一起申報,將父親或者祖父作為戶主,這就是所謂的“相冒合戶”現象。
這樣一來,大家長們既可以滿足孩子們想要分家單過的願望,又能按照官府規定辦事,是一舉兩得的行為。同時官府並非不知道民間這樣的私下行為,對於分家分割財產這種行為也並沒有異議,只要各個小家庭在戶籍上仍然屬於一個大家庭,官府是不會橫加干涉的。
在《唐律疏議》中就有相關的法律記載:“但云別籍,不雲令其異財,令異財者明其無罪。”
因為在當時“相冒合戶”屬於常態,因此官府也瞭解使用者籍來統計數字是不正確的,因此官府更加看重的數字是“丁”的數目。同時為了具體地記錄人丁,唐朝官府根據年齡將人口分為從黃、小、中、丁、老五個型別的人群。
第二個緣由在於,在唐朝的戶籍上有些可能記錄了大齡女兒,雖然這其中有一部分可能已經在婆家入籍,但是在孃家仍然記錄在冊。
再者奴婢雖然可以被視作為唐朝人的家庭財產,但是有些家庭在戶籍上還把奴婢登記在冊,有其詳細的姓名、年歲,因此唐朝戶籍上的人口偏多,及愛聽規模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