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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汪Sir聊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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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棠老師
既然是提出了辭職,公司可以提前批准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法規定是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企業單位,如果單位不同意,你非要走是需要給企業進行賠償的,這也是為了企業用人需求的保護。企業有自主權可以提前批准的,所以樓主說的比法定提前90天是不存在的。
既然是提出了辭職,公司可以提前批准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法規定是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企業單位,如果單位不同意,你非要走是需要給企業進行賠償的,這也是為了企業用人需求的保護。企業有自主權可以提前批准的,所以樓主說的比法定提前90天是不存在的。
按這位網友的意思,是不是公司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耍無賴,還是法盲呢?做了這麼多年人事工作,第一次聽說員工辭職,法定要提前120天通知公司。《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辭職一定要提前30天嗎?很顯然,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要提前30天,肯定不是為了多賺一個月工資。其目的是為了有足夠的時間,完成工作交接,特別是要重新招人的崗位。
如果提早完成工作交接,可以要求提早走嗎?這就需要和公司協商了,如果公司執意要幹到30天,而我們提早走了,這一行為又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是可以要求我們賠償的。如果公司同意我們提早走,那麼這就變成“協商離職”,提起人是員工。
關於辭職,既然有法可依,辭職的時間就不能隨便定,提前30天辭職和提前120天辭職,是有很大區別的。依法提前30天辭職,公司是沒有主動權的,只能接受,到期放人。
而提前120天辭職,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7條了,而應該用《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然是協商,雙方就是平等的,要有商有量,而不是我們自己說了算。
其次,公司可以提前結束勞動關係嗎?公司要提前結束勞動關係,是不是合法,關鍵在於員工是否同意。雖然這位網友不懂勞動法,但是後半句還是說對的。公司要我們提前走,就不是辭職了,就變成協商離職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公司提出協商離職,員工是有權要求經濟補償的。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位網友是什麼時候提出辭職的。
員工如果是3月1日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其3月30日離職,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公司強制要求員工29日離職,除非員工願意,不然就是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了。
最後,提前幾個月提出離職合適嗎?作為人事工作者,十幾年的工作中,我就碰見兩位同事提早半年提出離職。一位同事是因為要嫁到外地去,一位同事要改行。他們倆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這個職位短時間無人替代,需要時間培養。所以他們出於好心,提前向公司做了報備。
但是結果有點令人唏噓,因為不管員工什麼時候離職,從遞交《辭職信》開始,公司和這位員工就不是“一家人”了。以前考慮事情,那是一家公司的事情,現在變成了一家公司和一位要離職人員的事情。本來這段時間就30天,不會出什麼大矛盾,但是把時間拉長到半年,矛盾就出來了。
打個比方,中秋節發節禮,這是公司發給員工的,那麼還有3個月就要走的員工,要不要給發?再打個比方,4月份全體員工調休,有一位員工4個月後就要離職了,但是他的條件符合加薪,要不要調整?
正所謂人走茶涼,提前告知公司離職就等於人沒走茶已凉,這滋味可真不如提早走呢!
總結公司辭退員工,要符合法律規定,員工辭職,同樣也要遵紀守法。勞資雙方能協商解決,早幾天或者晚幾天離職都沒關係。如果協商不成,就要依法走流程,任何一方都不能強迫另一方。
員工堅持要提早離職,需要承擔提早離職所造成的損失,公司要堅持員工提早走,也要承擔員工的損失。同樣的,員工要延遲離職,或者公司希望員工延遲離職,都要徵得對方同意。
最後再嘮叨一句,辭職不僅要考慮好,還得準備好。提了辭職,能早走就早走吧,硬留下來只會招人不待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