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查維修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4.2.2臨時用電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指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4.2.4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4.2.5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有電工排除。
4.2.6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
4.2.7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採用五線制。
4.2.9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2.10採用暗管的埋設,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2.11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4.2.12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範條件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2.13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後,方可送電。
4.2.14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4.2.15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臨時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規用電,電修車間停止供電。
4.2.16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電修部門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後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4.14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4.1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儲存期為一年。
4.16《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一聯由施工單位儲存,一聯由安保科儲存備查。
4.17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1年。
4.2.1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查維修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4.2.2臨時用電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指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4.2.4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4.2.5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有電工排除。
4.2.6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
4.2.7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採用五線制。
4.2.9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2.10採用暗管的埋設,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2.11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4.2.12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範條件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2.13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後,方可送電。
4.2.14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4.2.15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臨時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規用電,電修車間停止供電。
4.2.16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電修部門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後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4.14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4.1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儲存期為一年。
4.16《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一聯由施工單位儲存,一聯由安保科儲存備查。
4.17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