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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僱主責任互助保險

    1.範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漁船的漁工。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內,受僱傭於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致使死亡、傷殘以及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本方案規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每人25萬元,其中每人意外傷害醫療費限額15000元。

    4.保險費率:2.2‰。

    5.保費財政補貼: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10%。

    6.入會參保方式:尊重漁民入會參保意願,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漁民入會參保。

    7.賠償標準:

    (1)漁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死亡或傷殘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傷殘的按條款所附《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標準賠償。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符合《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中傷殘等級的,互保協會按該漁工保險金額及該項傷殘所對應的賠付比例核定賠款。

    漁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傷殘時,互保協會支付各項傷殘賠款之和,但賠款總額不超過該漁工的保險金額。不同傷殘專案屬於同一肢時,互保協會僅支付其中一項傷殘賠款;若屬於同一肢的傷殘專案所對應的賠付比例不同時,互保協會支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傷殘賠款。

    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合併前次傷殘可領取較高比例傷殘賠款者,按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傷殘賠款(投保前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所列的傷殘視為已支付傷殘賠款)應予以扣除。

    (2)漁工失蹤的,提供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所需材料齊全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並未死亡,會員必須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3)漁工發生醫療費用的,自發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內的醫療費用,在每人醫療費用限額內按當地社會醫療保險標準和藥品目錄扣除免賠額後賠償,每次事故免賠額400元。

    (4)漁工發生意外傷害,如確屬必要,可以在就近的鄉鎮醫院或衛生所緊急救治,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00元。

    (5)實行整船滿額不記名的,出險時船上實際人數超過參保漁工人數,按參保漁工人數與船上實際人數的比例賠償。

    (6)保險期限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7)在保險期間內,受僱傭於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猝死、不明原因導致的死亡,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互保協會按保險金額的50%負責賠償。

    (二)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

    參加僱主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方可自願參加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

    1.範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漁船的漁工。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僱傭於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導致死亡或失蹤,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和費率:第一檔保險金額0萬-15萬(含),費率2.5‰;第二檔保險金額15(不含)-95萬,費率2.0‰。參加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須按第一、第二檔的順序依次參保。

    4.保費財政補貼:鼓勵會員投保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對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35萬元(含)的部分,省級財政獎勵10%,縣級財政不予補貼。

    5.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實行不記名投保。對所有投保的漁船必須全船滿員參保;對所有投保的漁業公司必須其所屬的全部漁船滿員同保額參保。

    6.賠償標準:

    (1)會員或其所僱傭的漁工死亡的,按會員應承擔的責任賠償,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2)會員或其所僱傭的漁工失蹤的,提供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所需材料齊全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並未死亡,會員必須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三)僱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

    參加僱主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方可自願參加僱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

    1.範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漁船的漁工。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僱傭於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二級(含)以上或互保協會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每人3.5萬元-18.5萬元,由參加保險的會員自行選擇。

    4.保險費率:保額3.5萬元-8.5萬元(含)費率為4.0‰,保額8.5萬元(不含)-18.5萬元費率為2.7‰。

    5.保費財政補貼:各級財政不予補貼。

    6.僱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必須執行實名制參保。

    7.賠償標準:

    (1)凡符合保險憑證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於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的醫療費用,超出主保險醫療限額的部分,互保協會按80%的比例賠償;但以保險憑證中約定的每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2)漁工發生意外傷害,如確屬必要,可以在就近的鄉鎮醫院或衛生所緊急救治,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00元。

    (3)本保險為費用補償型保險,適用醫療費用補償原則。若漁工除本保險合同外還可從其它保險計劃(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單位、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獲得醫療費用補償,互保協會對漁工獲得補償後的醫療費用的餘額按照上述約定支付保險金,以每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四)漁船互助保險

    1.範圍和保險標的: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船長大於或等於12米的漁船。保險標的是指參保漁船的船體、漁業船舶檢驗證書上載明的動力機械裝置、電氣裝置、航行裝置、繫泊裝置、漁撈起重裝置、通訊導航裝置、救生消防裝置。

    未經約定參保的保險漁船的所載貨物、燃料、漁網、漁具、助漁裝置、零星工具、用具、備用機件、冷藏裝置、漁獲物、給養品、漁需物資、船員的私人財產及其它附屬設施等不屬於保險標的。

    本保險分全損險責任和綜合險責任。

    2.保險責任:

    (1)全損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風險造成保險漁船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互保協會負責賠償。按照全損理賠後,不論賠償金額是否達到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終止:

    ①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②火災、爆炸;③碰撞、觸碰;④擱淺、觸礁;⑤自沉(僅指漁業船舶在適航期內,因船體漏水或不明原因導致造成漁業船舶沉沒)⑥由於上述一至五款災害或事故導致的傾覆、沉沒;⑦漁船在航行、作業中失蹤六個月以上。

    (2)綜合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由於全損險責任列舉的各項風險造成保險漁船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互保協會按照本保險的賠償標準負責賠償:

    ①第三者碰撞責任:保險漁船在航行或作業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會員承擔的對第三者船舶造成的船體、機械裝置、通訊導航裝置等(對第三者船舶損失範圍的核定方式按照本款保險標的約定的保險範圍執行)損失及救助費用的經濟賠償責任,但互保協會對每次碰撞責任僅負責會員應承擔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漁船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漁船對第三者船舶造成損失,會員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協會不予賠償。

    ②保險漁船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會員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施救措施所發生的施救費用以及請求外力有效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救助費用。

    3.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指保險期間互保協會承擔的保險責任賠償限額。以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下發的《2017年福建省漁業船舶互保參考估價表》為參考,按照每艘漁船的船質、船齡、功率和噸位估算其實際價值。保險金額可按保險價值足額計算,也可由互保協會與會員按保險價值的比例約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價值。超過實際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互保協會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4.保險費率:

    (1)全損險責任:鋼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綜合險責任:鋼(鐵、玻璃鋼)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1.21%,5-10年1.30%,10年以上1.68%。

    5.全損險責任賠償標準:鋼(鐵、玻璃鋼)質漁船按保險金額的95%賠付,木質漁船按保險金額的90%賠付。

    6.綜合險責任設定每次事故免賠額:根據漁船功率由小到大,在人民幣1500-10000元區間掌握。

    7.入會參保方式:尊重漁民入會參保意願,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漁民入會參保。

    8.保費財政補貼:財政保費補貼根據扣除10%的參保優惠後的保費計算,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10%,船東承擔60%。

    (五)遠洋僱主責任互助保險

    1.範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遠洋漁船的船員。

    2.保險責任:保險期內受僱傭於會員的船員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致使死亡、傷殘以及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每人25萬元,其中每人意外傷害醫療費限額15000元。

    4.保險費率:2.2‰。

    5.保費財政補貼: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10%。

    6.入會參保方式:尊重遠洋漁船船東入會參保意願,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遠洋漁船船東入會參保。

    7.遠洋僱主責任互助保險必須執行實名制參保。

    8.賠償標準:

    (1)漁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死亡或傷殘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傷殘的按條款所附《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標準賠償。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符合《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中傷殘等級的,互保協會按該漁工保險金額及該項傷殘所對應的賠付比例核定賠款。

    漁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傷殘時,互保協會支付各項傷殘賠款之和,但賠款總額不超過該漁工的保險金額。不同傷殘專案屬於同一肢時,互保協會僅支付其中一項傷殘賠款;若屬於同一肢的傷殘專案所對應的賠付比例不同時,互保協會支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傷殘賠款。

    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合併前次傷殘可領取較高比例傷殘賠款者,按較高比例支付,但前次已支付的傷殘賠款(投保前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所列的傷殘視為已支付傷殘賠款)應予以扣除。

    (2)漁工失蹤的,自發生事故之日起滿30日,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並未死亡,會員必須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3)漁工發生醫療費用的,自發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內的醫療費用,在每人醫療費用限額內按當地社會醫療保險標準和藥品目錄扣除免賠額後賠償,每次事故免賠額400元。

    (4)漁工發生意外傷害,如確屬必要,可以在就近的鄉鎮醫院或衛生所緊急救治,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00元。

    (5)保險期限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6)在保險期間內,受僱傭於會員的漁工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猝死、不明原因導致的死亡,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互保協會按保險金額的50%負責賠償。

    (六)遠洋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

    參加遠洋僱主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方可自願參加遠洋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

    1.範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遠洋漁船的船員。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僱傭於會員的船員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導致死亡或失蹤,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條款約定責任賠償。

    3.保險金額和費率:第一檔保險金額0-15萬元(含),費率2.5‰;第二檔保險金額15(不含)-35萬(含),費率3.5‰;第三檔保險金額35(不含)-95萬,費率4.0‰。參加遠洋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須按第一、第二、第三檔的順序依次參保。

    4.保費財政補貼:鼓勵會員投保遠洋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對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35萬元(含)的部分,省級財政獎勵10%,縣級財政不予補貼。

    5.遠洋僱主責任附加補充責任互助保險必須執行實名制參保。

    6.賠償標準:

    (1)會員或其所僱傭的船員死亡的,按會員應承擔的責任賠償。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2)會員或其所僱傭的漁工失蹤的,提供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所需材料齊全的,按會員承擔的責任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並未死亡,會員必須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七)遠洋僱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

    參加遠洋僱主責任互助保險的會員方可自願參加遠洋僱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

    1.範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遠洋漁船的船員。

    2.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僱傭於會員的遠洋船員在工作場所及工作時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二級(含)以上或互保協會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或在國外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在當地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會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互保協會按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每人3.5萬元-18.5萬元,由參加保險的會員自行選擇。

    4.保險費率:保額3.5萬元-8.5萬元(含)費率為4.0‰,保額8.5萬元(不含)-18.5萬元費率為2.7‰。

    5.保費財政補貼:各級財政不予補貼。

    6.遠洋僱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互助保險必須執行實名制參保。

    7.賠償標準:

    (1)凡符合保險憑證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於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的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賠償;但以保險憑證中約定的每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2)本保險為費用補償型保險,適用醫療費用補償原則。若船員除本保險合同外還可從其它保險計劃(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單位、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獲得醫療費用補償,互保協會對船員獲得補償後的醫療費用的餘額按照上述的約定支付保險金,以每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八)遠洋漁船互助保險

    1.範圍和保險標的:全縣取得合法證書(批文)的遠洋漁船。保險標的是指包括參保遠洋漁船船體、動力機械裝置、電氣裝置、冷藏裝置、航行裝置、繫泊裝置、漁撈起重裝置、通訊導航訊號裝置、助漁裝置、救生消防裝置。

    未經合同約定或未投保相應附加責任的,保險漁船的漁具及其附屬裝置、漁需物資、所載貨物、燃料、子船、生活物資、會員或其員工的私人財物及其它附屬設施,均不屬於本保險範圍。

    本保險分全損險責任和綜合險責任。

    2.保險責任:

    (1)全損險責任:合同中的全損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漁船全損(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互保協會根據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①風災、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或其他自然災害;②火災、爆炸、碰撞、觸碰、擱淺、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③因①和②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④來自保險漁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⑤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⑥拋棄貨物;⑦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保險漁船損壞引起的汙染,所採取的行動;但此種損失原因應不是由於會員或其員工未克盡職責所致的;⑧航行或生產過程中全船失蹤六個月以上;⑨船長、輪機長、職務船員、引水員的疏忽行為。

    (2)綜合險責任:合同中的綜合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因上述原因造成保險漁船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互保協會根據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①碰撞責任

    1)保險漁船在可航水域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會員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但本條對下列損失、損害、責任和費用不負責賠償:

    a.任何人身傷亡或疾病;b.保險漁船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c.任何財產或物體的汙染或沾汙(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的費用),但與保險漁船發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載財產的汙染或沾汙不在此限;d.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2)當保險漁船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除一方或雙方的責任受法律限制外,互保協會的賠償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當保險漁船觸碰物體時,亦適可此原則。

    3)本條項下互保協會的責任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互保協會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責任以保險憑證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負責賠償。

    ②共同海損和救助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漁船分攤的共同海損。

    2)發生保險事故時,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產生的應由保險漁船分攤的救助費用。

    救助行為同時針對保險漁船和未保險貨物的,互保協會僅負責賠償獲救保險漁船價值與獲救未保險貨物價值、運費的比例分攤部分。

    ③施救

    1)發生保險事故時,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所產生的應由保險漁船分攤的施救費用。

    施救行為同時針對保險漁船和未保險貨物的,互保協會僅負責賠償獲救漁船價值與獲救未保險貨物價值、運費的比例分攤部分。

    2)本條項下互保協會的賠償責任是在本保險其他條款約定的互保協會賠償責任以外,但累計以保險憑證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負責賠償。

    3.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指保險期間互保協會承擔的保險責任賠償限額。以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下發的《2017年福建省漁業船舶互保參考估價表》為參考,按照每艘漁船的船質、船齡、功率和噸位估算其實際價值。保險金額可按保險價值足額計算,也可由互保協會與會員按保險價值的比例約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價值。超過實際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互保協會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4.保險費率:

    (1)全損險責任:鋼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0.66%,5-10年0.84%,10年以上1.0%;木質漁船,船齡5年以下1.0%,5-10年1.11%,10年以上1.23%。

    (2)綜合險責任:鋼(鐵、玻璃鋼)質漁船,船齡10年以下1.0%,10-15年1.17%,15年以上1.34%。

    5.免賠額或免賠率:綜合險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萬或本次事故損失金額的10%,二者取高;全損險責任免賠率為10%。

    6.入會參保方式:尊重漁民入會參保意願,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漁民入會參保。

    7.保費財政補貼:省級財政補貼30%;縣級財政補貼10%,船東承擔60%。

    (九)漁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險

    1.範圍:全縣凡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漁船的漁工。

    2.保險責任:

    (1)在保險期間內漁民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死亡、傷殘或醫療的,互保協會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2)在保險期間內漁民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按照保險條款約定補償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3)保險金額:每份7萬元或10萬元(由會員選擇),其中:意外傷害醫療費保險金額4000元或6000元。

    (4)保險費:保險金額7萬元的保險費為100元;保險金額10萬元的保險費為140元。

    (5)賠償標準:

    ①死亡的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傷殘的按《漁工傷殘程度及賠償比例表》標準賠償。

    ②漁民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登出戶口的,互保協會按保險憑證所載該漁民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若失蹤者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並未死亡,漁民必須於30日內全額退還已賠付的保險賠償金。

    ③漁民遭受意外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二級(含)以上或互保協會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而產生的,凡符合保險憑證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直接用於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的醫療費用,互保協會扣除絕對免賠額400元或600元后按80%的比例賠償;以保險憑證中約定的每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④每一漁民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互保協會對該漁民的保險責任終止

  • 2 # 使用者98972763739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

    2、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如下:

    (1)配偶撫卹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每月=配偶撫卹金。

    (2)其他親屬撫卹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其他親屬撫卹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注: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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