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5
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445377057838

    一)關於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1. 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時間要件


    (1)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時間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533條規定,作為合同基礎條件的重大變化,應當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的期間,即通常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導致合同基礎條件動搖。


    通說認為,情勢泛指作為法律行為成立基礎或者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在合同訂立之前發生的客觀事實,已經構成合同訂立的基礎條件,當事人以此為前提設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表明締約各方自願承受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無法承受在此前提條件下可能面臨的風險,可以選擇不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故此,不存在對合同進行調整的問題;如果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此時即使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合同已無變更或者解除的必要。


    (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682頁。)


    (2)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司法實踐中的爭議,主要表現為當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在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了合同基礎條件重大變化的事實,此時是否可以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制度。


    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故此,在遲延履行期間即使發生了影響合同基礎條件的客觀事實,亦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民法典》第590條第2款有類似的規定,即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此亦有明確的態度,比如公報案例《大宗集團有限公司、宗錫晉與淮北聖火礦業有限公司、淮北聖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渦陽聖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15)民二終字第236號)的裁判摘要認為,礦業權與股權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權利,如果僅轉讓公司股權而並不導致礦業權主體的變更,則不屬於礦業權轉讓,轉讓合同無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認定合同合法有效。遲延履行生效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以遲延履行期間國家政策變化為由主張情勢變更的,不予支援。


    2. 情勢變更適用中的“不可預見”要件


    (1)“不可預見”要件的含義


    情勢變更中的不可預見要件,是指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客觀事實是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能夠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交易或者在合同中對相關風險進行預先安排,當事人選擇訂立合同,表明其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或者損失,不能以此為由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情勢變更制度適用中關於不可預見要件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當事人是否具有預見能力。對此,司法實踐中掌握的標準,通常是判斷當事人是否屬於某一領域的專業投資者,比如專業從事房地產投資的當事人,應當對國家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變化趨勢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調整趨勢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對於普通市場主體則無此種要求。


    二是儘管當事人對情勢變化可能難以預見,但是在該情勢屬於商業風險的情況下,亦不適用情勢變更制度對合同關係予以調整。比如,在《安某、邵某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26號)中,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房屋價格較大幅度的上漲雖然可能超出當事人的預見,但仍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故以房屋價格出現較大上漲、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為由主張調整交易價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援。


    3. 導致合同基礎條件重大變化的客觀事實不屬於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是市場主體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固有風險,如果導致合同基礎條件重大變化的客觀事實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則應當遵循風險自負原則,不能以此為由衝擊合同嚴守原則。


    關於商業風險的界定,法律並無統一的標準,只能在個案中綜合分析具體情況予以判斷,不能以單純的價格漲落、合同履行的難易等進行簡單判斷。商業風險有一個明顯的特徵,即其通常具有一定的可預見性,即使當事人聲稱其沒有預見,也應當從客觀情事出發,推定當事人已經預見到。

  • 2 # 1989wyj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關於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規定是這樣的: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油價下跌時,有些石油公司為啥不大量買入石油呢,等待更低價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