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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85048147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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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8772690448
(一)集體建設用地制度適用《土地管理法》。
《民法典》第361條規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從而用一條準用性規則將集體建設用地的法律適用指向了《土地管理法》。採用這樣的立法技術,主要是考慮到作為基本法的《民法典》不宜頻繁修訂,法律規定應儘可能原則且具有靈活性,併為今後的土地制度改革留下空間。因此,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問題,仍應以《土地管理法》作為主要法律依據。
(二)吸收農村土地承包三權分置改革的試點經驗,完善了土地承包權利制度。所謂“三權分置” ,是指將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從原有的所有權、承包權中分離出來,放活經營權,賦予其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具體而言,《民法典》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體現在第339條至第342條,這些規定釐清了承包地流轉形式、內容和土地經營權的性質,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 “三權分置”的改革完成了從政策到法律的轉變,維護了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拓展了農村利用土地的形式,促進了農村土地的高效利用,為加快城鎮化建設和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抵押權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放開了以集體土地擔保融資的法律限制,有利於提升土地的交換價值和融資能力,促進集體土地的高效利用。
《民法典》第399條規定: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本條刪除了原《物權法》第184條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但同時,為了切實保護寶貴的土地資源,《民法典》也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除法律規定可以抵押外,不得抵押。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了不得抵押的集體土地,其他形式的集體土地均可以設定抵押權,從而深度釋放了土地的價值,消除了長期以來的二元土地制度造成的城鄉土地價值不平等現象,為集體土地的開發利用掃平了制度障礙。
(四)明確了農村土地徵收制度,強化了對農民住房權利的保障。
《民法典》第243條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本條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徵地的農民構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
回覆列表
一、民法典農村集體土地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因集體土地產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農村經濟集體不履行生效判決書,交付集體土地的,經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集體土地。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 對不動產執行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土地糾紛的分類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四類:
(1)土地確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不同主體間就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或界限等問題產生異議而引發的爭議糾紛。
(2)土地侵權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對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構成侵害,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引發的爭議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此類糾紛是指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包括髮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同成員(承包戶)之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村承包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各類糾紛。
(4)土地行政爭議。此類糾紛是指因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的爭議糾紛。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對集體土地作出判決後,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經申請人申請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採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