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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93263240060451

    矛盾普遍性與特殊性是辯證統一的關係:

    1、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個性。矛盾的共性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矛盾的個性是有條件的、相對的。任何現實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個性的有機統一,共性寓於個性之中,沒有離開個性的共性,也沒有離開共性的個性。矛盾的共性和個性、絕對和相對的道理,是關於事物矛盾問題的精髓,是正確理解矛盾學說的關鍵,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辯證法。

    2、矛盾的共性和個性相統一的關係,既是客觀事物固有的辯證法,也是科學的認識方法,人的認識的一般規律就是由認識個別上升到認識一般,再由一般到個別的辯證發展過程。

    矛盾的普遍性是從“存在”即“有無”的角度定義的,講的是事事、時時有矛盾,特殊性則是事事、時時皆有的矛盾又各不相同,矛盾的兩方面也有不同的特點。而本框中的矛盾普遍性則是從性質、特點的角度而言的,是指各種矛盾具有的共同點,故又稱“共性”。與之相對應的矛盾的特殊性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各自的特點,又稱“個性”。綜合起來說,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無所不在,無時不有,是事物的共性,它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矛盾的特殊性指矛盾著的事物及其各個方面都有其特點,是事物的個性,它是有條件的、暫時的,因而是相對的。

    誤區之二特殊性寓於普遍性之中,普遍性包含特殊性

    分析:矛盾普遍性與特殊性是辨證統一的關係,矛盾的普遍性寓於特殊性中,並透過特殊性表現出來,沒有特殊性,就沒有普遍性,特殊性也離不開普遍性,二者在不同場合可以相互轉化。不能認為“特殊性寓於普遍性之中、普遍性包含特殊性”。因為,特殊性、個性是千差萬別、具體生動的,而普遍性、共性是拋開了各自的特殊方面,只是概括和抽象了它們的共同本質和特點。從範圍上講,應該是特殊性的範圍大於普遍性,普遍性是從特殊性中抽象概括出來的,因此,只能是共性寓於個性之中、個性包含共性。

    誤區之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關係相當於整體和部分的關係,“多數”與“少數”的關係。

    分析:矛盾的普遍性不是整體,矛盾的特殊性也不是部分。整體是指由事物的各內在要素相互聯絡構成的有機統一體及其發展的全過程,部分是指組成有機統一體的各個方面、要素及發展的全過程的某一個階段。無論是整體還是部分,都應是普遍性與特殊性、共性與個性的統一。如蘋果、橘子、葡萄、芒果形狀不同,味道各異,但都是水果,既有共同具有的本質也有不同本質。

    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係是共性與個性的關係,是本質(共同本質或性質)與本質(特殊本質)的關係,而不是一個數量關係 。

    誤區之四 “人們總是在由特殊到普遍、由普遍到特殊的迴圈往復中,使認識深化發展”這是每個人認識世界的固定秩序。

    分析:“人們總是在由特殊到普遍、由普遍到特殊的迴圈往復中,使認識深化發展”這是人類認識世界的一般秩序。絕不能理解成任何時候,人們對任何具體事物的認識都是從特殊到普遍再到特殊。課本中關於“人們總是在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由普遍性到特殊性的迴圈往復中……”是從整個人類的認識角度而言的,是從初始認識的角度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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