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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益多幫

    我的理解及個人法務實踐認知: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是自然人獨資企業為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股東認繳的投資資本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如果從個人財產風險有效隔離的角度來看,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更合理一些。當然從企業財產分配上來講自然人獨資企業就不容易存在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刑事犯罪了。從使用和分配財產這個角度來看,自然人獨資企業更有優勢一些。所以要結合你的企業發展和對企業財產的控制等方面綜合考量。

  • 2 # 財會平生

    企業的組織形式分為三種: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其中公司制企業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比較大的一個區別在於,有限責任公司有自己獨立的法人財產,在公司債務難以清償時,投資者按照投資的比例承擔有限責任,而自然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稅負角度考慮,個人獨資企業僅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存在雙重課稅問題(企業所得稅,個稅),具體情況要進一步分析。

  • 3 # 東嶺財經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一個自然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上,個人認為除非你找不到第二個自然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否則不建議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建議主要基於以下3個原因: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責任”是否“有限”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註冊資本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但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其經營時由於缺少約束和不規範,其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的可能性大。如果產生混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若公司債務超過其註冊資本,該股東仍應承擔超過註冊資本部分的債務。

    二、公司外部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信任度弱

    外部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信任度弱,根源在於股東個人資產可能與公司資產產生混同。

    儘管非一人有限公司,其控股股東的資產也有可能與公司資產出現混同,但在人們的主觀看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混同的可能性更大。“指鹿為馬”和“三人成虎”,更是典型的例子。

    這個信任度弱尤其體現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年報上,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檢必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但這點對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公司法是沒有類似規定的。

    三、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上述規定,對其他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要求。

    綜上,成立公司時,個人建議成立股東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當然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的有限責任公司。

  • 4 # AbenLau

    這種認知僅僅是理論上的,會誤導創業者!理由如下:

    個獨企業看似在納稅上沒有企業所得稅和核定徵收的優惠。但關聯到家庭財產,一旦出現官司或經營不善,會傷及家人。要慎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存在風險,主要是經營中公司會與個人財產間存在賬務上關聯,解釋不清的情況下,一定會按個獨的風險追擊到個人及家庭財產風險。

    個人建議:與家人或信得過的股東成立一家2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 5 # 資深老會計

    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更好。個人獨資企業,容易被認定公司財產和法人個人財產不能區分,法人很可能要承擔公司的無限責任。對投資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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