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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詩和遠方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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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晶瑩理財
謝謝邀請!答案肯定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原因是隻有發生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行為發生時才能繳納增值稅。本題是總公司借款給分公司是往來行為,借款應該是往來款,應該掛到往來賬上,舉例說明:總公司A公司借款一萬元給分公司B,那麼總公司做如下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B公司10000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10000
分公司做如下分錄: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10000
貸:其他應付款B公司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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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康愉子
這個問題,特別考驗會計的稅務水平。真的。
說這個問題前,要澄清兩個點:
企業所得稅的是按“法人”徵收的,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是和母公司合併納稅。
增值稅則是按“單位”徵收的,分公司獨立經營,單獨納稅。
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資產往來,實質上來說是公司內部的資源配置工作,不能理解為一種借款行為。在賬務處理上,應該視同往來業務處理,也就不涉及增值稅的問題。
但是,有些公司,出於績效考核的需要,要對分子公司佔用母公司的資金計算利息,用來衡量分子公司的資金成本。如果會計不懂,為了考核需要,在賬面上將資金往來的行為,體現為借款行為,並計算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那麼,稅務局就有法務依據要求公司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了。當然,這從會計角度,其實也是錯誤的,是虛假收入。但稅務不會管這個,他只會按你的收入要求交稅。
前面說的分公司,如果是獨立法人的子公司,那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作為獨立法人的子公司使用總公司的資金,是要求計算利息的,也要求繳納增值稅。(當然,也有一些免徵的特殊情況,這裡不細說了。)
所以說,會計核算一定要同時考慮對稅務的影響,懂稅務的會計才是好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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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財會小童
有關於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問題,以下分情況來說明:
1. 總分公司的借款:
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不是關聯企業,只是總分機構,同時總公司借款給分公司一般都是無償使用的,應當屬於企業內部的資金調撥,不應視同銷售,所以不繳增值稅。
但如果是有償借款,是銷售行為,就要繳納增值稅。當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叫統借統還(一般由總部向金融機構借款,將資金分撥給下面的單位,再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來還給金融機構),是免徵增值稅的。
2. 關聯公司借款: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的資金佔用也是比較常見的。有時候可能並沒有收取利息或者收取了利息但是利率高於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視同提供了金融服務,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繳納增值稅。
3. 公司借款給個人:
如果作為企業的一項內部政策,企業借款給了個人,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都需要視同銷售服務的。不管約定的利率是偏高或者偏低,都需要根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出企業的借款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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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法365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而總分公司的借款本質上來講是公司內部的資源配置工作,不屬於商品流通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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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是,如果這裡的分公司指的是非獨立法人,那麼總公司的借款應該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是,但如果分公司是獨立法人的話,那麼該筆借款是應該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