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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15554268023131

    會零分處理,屬於做標記行為。具體規定如下: 按照規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傳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等18種行為屬於作弊行為。  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其中,組織團伙作弊的;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資訊的,使用相關裝置接收資訊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等4種行為,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處理辦法還規定,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等9種行為將被認定為考試違紀。  考生有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如果擾亂考試秩序,將被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有關負責人提醒,每名考生都已簽署了誠信考試承諾書,希望考生能夠堅守承諾,根據考務要求,攜帶相關的考試用具參加考試,不要攜帶手機等各種具備傳送或接收資訊功能的通訊工具、電子儲存記憶錄放等裝置,以及塗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考場。  考試期間,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按要求作答。在考試中如有欺詐舞弊或違紀等行為,考生將受到嚴肅處理,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傳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故意銷燬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透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組織團伙作弊的;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資訊的;  使用相關裝置接收資訊實施作弊的;  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裝置;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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