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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輔導員管理條例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第24號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施意見》(瓊發〔2005〕21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輔導員是高校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管理工作的人員,是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線組織者和實施者,是高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師和管理幹部的雙重身份。

      二、編制與職數

      第三條高校專職輔導員的編制總數原則上按照師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高校每個院(系)、每個年級都應配備專職輔導員。

      第四條高校專職輔導員的編制實行單列管理,編制管理部門下達高校編制總數時,單獨明列專職輔導員編制數,其他人員不得擠佔專職輔導員的編制。

      三、條件與任用

      第五條高校專職輔導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質好、覺悟高,具有較強的政治鑑別力和洞察力。要求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

      (二)熱愛學生工作,關心愛護學生;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情操高尚;具有強烈的責任心、使命感和奉獻精神;講團結,顧大局;服從領導,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事業,教書育人;

      (三)綜合素質全面,努力學習並掌握從事高校學生工作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規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開展學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溝通協調、組織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語言表達、文字處理和計算機操作能力,具備從事教師職業的基本素質和技能。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接受過省教育廳組織的上崗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五)具有馬克思主義理論、哲學、政治學、法學、心理學、管理學、教育學等相關學科的背景;

      (六)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七)原則上應是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

      (八)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健康體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質。

      第六條專職輔導員選聘工作要引入競爭機制,堅持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由學校統一組織、招聘和錄用。

      第七條省教育廳對專職輔導員實行備案管理,各高校在選聘錄用專職輔導員後一個月內將有關人選名單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條專職輔導員隊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高校新選聘的專職輔導員,必須在錄用後半年內透過參加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的輔導員崗前培訓,經考核其能力素質達到擔任專職輔導員基本條件要求並獲得省教育廳頒發的上崗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未獲得證書者不得從事專職輔導員工作。

      四、職責、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專職輔導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幫助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高校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瞭解和掌握高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及時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開展心理諮詢與輔導,化解學生的思想和心理的矛盾,積極參與處理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高效優質的就業指導和資訊服務,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六)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

      (七)組織、協調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組織員等工作骨幹共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和班委會建設,做好學生骨幹培養工作,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十條專職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物件和工作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別是網路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條根據輔導員工作特點與要求,加強對輔導員的考核與管理。輔導員考核工作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目標考核與過程考核相結合、師生評價與組織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注重實效。

      第十二條考核內容為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主要包括職業素質、思想政治教育、學生組織建設、學生事務管理、維護校園穩定及特色和創新工作等內容,以輔導員年度工作為依據。

      第十三條輔導員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的比例不低於學校年度人事考核優秀的比例。

      第十四條輔導員的最終考核結果由自我評議、學生評議、輔導員互評、院(系)考評、學校評定五部分組成。

      自我評議:輔導員本人對照輔導員工作職責,對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觀評價,形成個人工作小結。

      學生評議:對輔導員所帶班級的學生隨機抽樣進行問卷調查、網上評價或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的滿意度測評,形成學生對輔導員工作的整體反饋。其中有效抽樣數不低於所帶學生數的20%。

      輔導員互評:在院(系)範圍內開展本院(系)輔導員間互評。

      院(系)考評:結合輔導員自我評議、學生評議、輔導員互評等各方面情況,對本院(系)輔導員個人工作進行評議,提出考核評語和考核等次意見,上報學校。

      學校評定:對院(系)提出的優秀和不稱職輔導員名單進行綜合評議,審定院(系)上報的考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最終確定輔導員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條考核結果經輔導員本人確認後直接作為學校年度人事考核結果,並記入其個人檔案。兼職輔導員的輔導員工作考核結果佔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於50%。

      第十六條專職輔導員考核結果將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晉級和各類獎懲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級年度優秀輔導員榮譽稱號,並作為參評省級優秀輔導員的必備條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者,不得再聘為專職輔導員。

      五、職稱與職級

      第十七條高校應結合專職輔導員的實際,按各校統一的教師職務崗位結構比例合理設定相應的專職輔導員教師職務崗位。

      第十八條專職輔導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列入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系列評審。專職輔導員可根據所從事的專業申報相應的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四個層次專業技術資格,統一參加高等學校專業技術資格評委會評審。根據專職輔導員申報人數情況,可對專職輔導員進行集中評審。

      第十九條根據專職輔導員崗位基本職責、任職條件等要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對《海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暫行)》(瓊人勞保專〔2006〕36號)進行修訂,突出專職輔導員從事學生工作的特點。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可根據專職輔導員的任職年限及實際工作表現,確定相應級別的行政待遇。專職輔導員的職級晉升要堅持德才兼備、注重業績、群眾公認的原則,引入競爭機制,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績效掛鉤的激勵機制。專職輔導員晉升職級,參照行政管理人員職務晉升系列,可分為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正處級四個等級。專職輔導員晉升應逐級晉升。

      第二十一條專職輔導員晉升為副科級職級,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畢業生、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從事專職輔導員工作滿3年(不含見習期),考核結果為稱職及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從事專職輔導員工作,試用期滿合格。

      第二十二條專職輔導員晉升為正科級職級,必須取得心理諮詢師三級及以上證書或助理職業指導師及以上資格證書,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擔任副科級職務滿3年(其中擔任副科級專職輔導員滿1年),考核稱職及以上。

      (二)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從事專職輔導員工作,試用期滿合格。

      第二十三條專職輔導員晉升為副處級職級,必須擔任正科級職務滿4年(其中擔任正科級專職輔導員滿2年),期間累計3年考核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四條專職輔導員晉升為正處級職級,必須擔任副處級職務滿4年(其中擔任副處級專職輔導員滿2年),期間累計2年考核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五條副處級以上的專職輔導員職數不超過專職輔導員編制總數的25%,其中正處級專職輔導員職數不超過專職輔導員編制總數的10%。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委、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專職輔導員隊伍。其他型別高校的專職輔導員隊伍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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