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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都老客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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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於是4299
現在有很多私人企業,在招聘表格中都要求應聘的人填寫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工作單位聯絡電話,這只是走走過程或你在單位發生什麼遇外好聯絡你家人,但不是強制性的,可填可不填,招聘單位不會細看更不會注重這個問題。但如果你是應聘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那就不同了,因為進這些單位希要政審,如果有配偶受過刑事處罰或正在服刑甚至死刑的,必須實事求是地填家庭成員的真實情況,否則政審這關是很難透過的。所以,單位的性質不同,要求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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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品茗書生1
任何單位沒有這個權利。單位只能要求員工提供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子女)基本情況和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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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SHZTD
國企央企要求提供的這些個都是常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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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zhangjy1938
法律無明確規定,但很多大型企業特別是金融機構需要了解親屬資訊,避免或掌握關係人(如夫妻或兄妹)在同一單位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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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火山0317
一般單位無權這樣的要求。公務員級別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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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孤寂的前行者
從事單位無權要求員工提供配偶,配偶兄弟姐妹配偶身份證號碼,單位只能要求其員工提供身份證號碼而無權要求親屬提供,這已經涉及到財產以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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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cola情感天地
肯定是無權這樣做,這是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不論是國企還是私企,填寫入職資訊時都有這一項,這是絕對可以不填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包括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但是有一些保密級別較高的單位,必須要做政審,那是必須要提供這些的。個別密級非常高的單位,不但要提供這類資訊,單位還會私下進行調查核實,比普通單位做背調要嚴格得多。這也是在法律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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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黃大大156305017
應該有,單位這麼做是對職工好。如果員工在單位發生意外,突然來了兩對父母親,那單位評什麼認定那一對父母親是真的,那一對是假的。所以員工入職時的填表就是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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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健康布雷迪6
這似乎有點過份了。這些跟本職工毫不相干的要求如沒有合理的解釋那當然要以予拒絕提供。
回覆列表
這要看什麼樣的單位,和什麼樣的工作。如果是社會上的工作,自然無權了。但如果是政府的某些部門,比如保密局、安全域性、國檢局什麼,就有可能讓你提供!所以,人和人不同,單位也和單位不同,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