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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狼的影子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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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歷史的小學生
紹興十一年(公元1141年)四月,岳飛罷官後,秦檜陷害岳飛的步伐開始馬不停蹄的進行。早就依附秦檜的張俊利用岳飛部將、鄂州都統制王貴到鎮江樞密府參見之機,脅迫王貴就範。王貴在八月下旬返回鄂州,副都統制張憲隨後於九月一日動身,前去鎮江府,參見樞密使張俊。在此期間,秦檜指使黨羽林大聲唆使張憲的前軍副統制王俊誣告張憲。王俊,綽號“王雕兒”,他自紹興五年編入岳家軍以來,寸功未立,一官不升,且屢次因為貪贓受到張憲的處罰,因此,對岳飛和張憲懷恨在心。他很快就被林大聲收買,充當陷害岳飛和張憲的馬前卒。
紹興十一年九月八日,王俊正式向王貴誣告張憲得知岳飛罷官後,私下聯絡他,圖謀裹脅鄂州大軍前去襄陽府,以武力威逼朝廷將軍權交還岳飛。王俊上呈的這份狀紙漏洞百出,他說自己與張憲早就不和,勢同水火。既然如此,張憲又怎麼會找個仇人商議造反的事呢?而且王俊還在狀紙中說張憲屢次勸他,他都不從,既然王俊不從,張憲又怎麼可能將造反的計劃全盤托出給一個不同意的人呢。顯然,這份狀詞是何等的拙劣和不攻自破。
王貴收到王俊的誣狀後,立即發現了其中的破綻,但受到威逼的王貴卻只能將誣狀交給負責報發朝廷檔案的林大聲,用急遞發往鎮江府。張俊收到王俊的誣狀後,如獲至寶,不顧樞密院不得私設公堂的國法,對張憲嚴刑拷打,逼其招供。張憲受盡酷刑,仍不認罪,張俊又炮製出“張憲供通,為收岳飛處文字後謀反”的罪名,上報秦檜和宋高宗。宋高宗遂下旨,對岳飛設詔獄,不久,岳飛和岳雲、張憲被投入大理寺。最後被宋高宗下旨:“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三位在民族戰場上出生入死的猛將,沒有死在敵人手中,卻死在自己人刀下,真是親者痛,仇者快!一代冤案就此釀成。
是不是真有串通的事確實是“事體不明”,而且只有人證(證人多達十幾人,而且是岳家軍幾乎所有的中高階將領和親信幕僚),缺失了關鍵的“物證”(書信,據說是燒燬了),但是這項罪名僅僅是判決岳飛死刑的三項罪名其中的一項,而且是“疑似”,前兩項“擁兵逗留,坐觀勝負”“指斥乘輿,切相要害”,按宋法都是死罪,即使沒有後面這個”串通謀反”的罪名,朝廷判決岳飛死刑的法律依據和判決程式都是合法的,而且,從朝廷對岳飛家屬的處理上來看,朝廷也沒有真的把“串通謀反”作為岳飛的罪名,如果“串通”的事兒坐實了,岳飛的家屬就不是流放這麼簡單了,那是要“誅九族”的。但是就前兩項罪名來說,南宋幾乎每個武將或多或少都有,韓世忠在淮西會戰的時候也有類似“擁兵逗留”的情況,這樣的事情朝廷要較真的話,那就是”洪洞縣裡無好人”了,所以,一般情況下朝廷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但是如果要較真的話,又確實是律法明文規定的死罪(一,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二,指斥乘輿,切相要害者死罪),用這兩個罪名用來判岳飛死罪,是因為岳飛真正的主罪,有的是“疑似”(比如串通謀反),有的是拿不到桌面上(比如妄議立儲)。而這些才是朝廷真正忌憚和不能忽略的重罪,宋朝以兵變立國,歷來對於武將可能產生兵變,謀反的防範超過了所有的事情,在這個問題上朝廷是“寧可錯殺,決不放過”的,所以,岳飛的死其實並沒有什麼冤枉不冤枉,因為他並不是純潔無暇的“白蓮花”,高宗長期的寵信提拔,讓他養成了一身驕橫跋扈,肆無忌憚的軍閥作風,而且長期統帥軍隊,又有地方“宣撫”大權,在他身上找點罪過非常容易,所以,在朝廷認定了他是“危險分子”之後,用“擁兵逗留,坐觀勝負”“指斥乘輿”的罪名來判決他,即消除了可能產生的“隱患”,又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程式。我們長期以來在評書演義的思維方式左右下,以普通老百姓的思維去評判這件事的對錯,但是卻忽略了作為封建帝王們對於鞏固皇權而特有的帝王思維和一直奉行的帝王術。在他們的心目中,岳飛就是一個“不穩定”的因素,是必須要消除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