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險法》頒佈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並對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社會保險法》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範,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第二,《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使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範了社會保險關係,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執行更加規範,使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並必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實施,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第三,《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各類人才自由流動阻礙、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於形成和發展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範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係,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與和諧。《社會保險法》的出臺,與以前頒佈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
《社會保險法》從草案起草,到國務院審議,再到全華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始終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關於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等帶有根本性的基本方針,關於社會保險要獨立於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以及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體現。
二是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社會保險法》確立的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
三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社會保險法》從中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優先體現公平原則,做出適當的普惠性安排,透過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
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鑑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基於中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處在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作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
一、《社會保險法》頒佈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並對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社會保險法》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範,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第二,《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使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範了社會保險關係,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執行更加規範,使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並必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實施,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第三,《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各類人才自由流動阻礙、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於形成和發展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範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係,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與和諧。《社會保險法》的出臺,與以前頒佈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
《社會保險法》從草案起草,到國務院審議,再到全華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始終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關於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等帶有根本性的基本方針,關於社會保險要獨立於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以及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體現。
二是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社會保險法》確立的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
三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社會保險法》從中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優先體現公平原則,做出適當的普惠性安排,透過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
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鑑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基於中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處在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作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