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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調解也稱人民調解,一般街道辦事處內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社會公德,對矛盾糾紛當事人進行規勸疏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妥善解決矛盾糾紛的活動的最基層組織,是調解人民群眾矛盾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是指對發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民事爭議進行的調解。
人民調解的條例和原則:
1、應當遵循平等自願。
2、合法合理。
3、及時便民、誠實信用、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矛盾糾紛不收取費用。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透過1997年1月24日公佈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街道辦事處的建設,發揮街道辦事處的作用,密切政府與群眾的聯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轄區內行使相應的政府管理職能。
第三條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社群管理和社群服務為重點,開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安定團結、環境整潔、方便生活的文明社群。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當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佈狀況,符合便於聯絡群眾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區人民政府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稽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下設社會發展、市政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會保障、財政經濟等機構。
街道辦事處工作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街道辦事處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的行政事業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責解決。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其他工作;
(二)開展便民利民的社群服務;
(三)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救助和其他社會保障工作;
(四)負責街道監察隊的建設和管理;
(五)開展計劃生育、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科普、體育等工作;
(六)維護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和歸僑、僑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開展治安保衛、人民調解工作;
(八)開展擁軍優屬,做好國防動員和兵役工作;
(九)參與檢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共建築、市政設施配套專案的落實、驗收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公共建築、市政配套設施的使用進行管理監督;
(十)配合做好防災救災工作;
(十一)管理外來流動人員;
(十二)領導街道經濟工作;
(十三)向區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事項;
(十四)辦理區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街道辦事處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各項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辦事處辦公會議;
(三)負責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工作;
(四)決定街道辦事處的其他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時,由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設立街道監察隊。街道監察隊由街道辦事處領導,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街道監察隊在轄區內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綠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違法建築、設攤、堆物、佔路等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依法對單位處以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有權暫扣違法物品、違法所得,拆除違法建築。對超越處罰許可權的,街道監察隊應當移送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當事人對街道監察隊的處罰決定或者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街道監察隊員應當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依法管理,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不得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街道監察隊的組織辦法、工作制度、實施方案、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分工,以及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有權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公安、公司、稅務等機構,依法支援、配合街道監察隊的執法活動。
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開由轄區內有關單位參加的社群聯席會議,商討、協調社群建設和社群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有權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決定上述事項前,應當吸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開居民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居民委員會的有關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透過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對涉及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的重要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聽取意見、建議,接受監督。街道居民代表會議由轄區內居民和單位推薦的代表組成。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共同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群服務體系,開展社群服務,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二)舉辦文化、教育、體育和娛樂活動,普及科學、法律知識,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質;
(三)開展綠化的保護和建設工作,維護社群整潔,最佳化生活環境;
(四)健全治安防範網路,建立安定的社會秩序;
(五)其他社群建設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群建設工作納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支援社群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區人民政府對街道辦事處的錯誤決定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