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8
回覆列表
  • 1 # 四次戒菸的男人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注:第九條對此有解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注:第九條對此有解釋)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注:第九條對此有解釋)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注:第十條對此有解釋)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注:第十條對此有解釋)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階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准的。

    第十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係的除外;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衝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諮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絡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係,以至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至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 2 # IDAwil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 擔任金融機構高階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透過華人民銀行任職資格稽核。

    華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稽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階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華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檔案;適用備案制的高階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華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 華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稽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豐澤園幹炸小丸子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