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准入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鐵路的合法權益,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
涉及地方鐵路運營事項的,國家鐵路局應當邀請申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運輸許可的範圍分別為高速鐵路旅客運輸、城際鐵路旅客運輸、普通鐵路旅客運輸、鐵路貨物運輸。
第四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有權自主決定鐵路運輸經營方式,包括獨立、合作、委託以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擔鐵路公益性運輸義務。鼓勵鐵路運輸企業之間開放合作,公平競爭,共同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鐵路網暢通和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有符合規劃和國家標準的鐵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 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機車車輛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應當擁有機車車輛的所有權;
(三) 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符合鐵路運輸崗位標準、具備相應從業資格,且其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
(四) 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五) 具有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
(六)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擬從事高速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城際鐵路旅客運輸和普通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8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鐵路貨物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經歷。辦理危險貨物或者特種貨物運輸的,相關裝置設施應當符合相應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相關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標準和崗位培訓要求。
在最近2年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分的,不得擔任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
第八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申請企業,可以透過合作、委託等經營方式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許可程式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許可範圍和許可條件提出申請。一次申請多項許可範圍的,可以合併申請。
第十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 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 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四)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履歷表;
(五) 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履歷表;
(六) 主要生產作業人員的配備情況、資格情況;
(七)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情況;
(八) 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情況;
(九) 鐵路建設專案立項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鐵路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運營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影印件;
(十) 機車車輛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的測算依據;
(十一) 相關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合作協議等證明材料;
(十二)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鐵路局應當明確鐵路運輸許可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應的文字格式。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審查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及組織鑑定、專家評審。
審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組織鑑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之內。
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四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被許可企業名稱、住所、證書編號、許可範圍、發證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為20年,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6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延續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近3年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報告。
國家鐵路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企業的申請,在鐵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六條 被許可企業的名稱、住所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變化事項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第十七條 被許可企業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方式、許可範圍,導致許可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於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企業合併、分立的,申請材料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合併、分立的協議影印件或者有關批准檔案影印件。
第十八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之日起1年內開展相應的鐵路運輸營業,並於開業後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國家鐵路局。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開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說明,經同意可延期1年。
被許可企業在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1年內未開業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內仍未開業的,已取得的鐵路運輸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範圍開展鐵路運輸營業,並保證其運輸條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
第二十條 被許可企業未經國家鐵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企業因特殊情況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前60日向社會公告,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相關運輸業務。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遺失、損毀或者滅失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及時在公共媒體上釋出公告、宣告作廢,並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補辦許可證。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公共媒體上釋出公告的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依據職責和許可權,依法對被許可企業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情況、許可條件保持情況以及遵守鐵路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等實施監督檢查,受理相關投訴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鐵路局實施許可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洩露被許可企業的商業秘密。
被許可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許可企業有關部門、生產營業場所;
(二)詢問被許可企業有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
(四)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運輸年度報告報國家鐵路局備案。運輸年度報告備案內容主要包括本企業運輸業務及公益性運輸完成情況、運輸安全狀況及其他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企業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鐵路運輸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許可的撤銷、登出,由國家鐵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被許可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鐵路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鐵路基礎設施是指場站設施、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訊訊號、資訊系統等鐵路裝置設施的總稱。
(二)鐵路運輸相關業務、專業,包括安全管理、排程指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貨運組織,機車、車輛、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訊訊號、資訊系統的運用以及維修養護。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審批設立並開展運輸經營的鐵路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鐵路總公司及所屬企業按照《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13〕47號)的規定執行。
鐵路運輸企業准入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鐵路的合法權益,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
涉及地方鐵路運營事項的,國家鐵路局應當邀請申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運輸許可的範圍分別為高速鐵路旅客運輸、城際鐵路旅客運輸、普通鐵路旅客運輸、鐵路貨物運輸。
第四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有權自主決定鐵路運輸經營方式,包括獨立、合作、委託以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擔鐵路公益性運輸義務。鼓勵鐵路運輸企業之間開放合作,公平競爭,共同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鐵路網暢通和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有符合規劃和國家標準的鐵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 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機車車輛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應當擁有機車車輛的所有權;
(三) 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符合鐵路運輸崗位標準、具備相應從業資格,且其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
(四) 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五) 具有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
(六)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擬從事高速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城際鐵路旅客運輸和普通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8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鐵路貨物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經歷。辦理危險貨物或者特種貨物運輸的,相關裝置設施應當符合相應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相關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標準和崗位培訓要求。
在最近2年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分的,不得擔任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
第八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申請企業,可以透過合作、委託等經營方式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許可程式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許可範圍和許可條件提出申請。一次申請多項許可範圍的,可以合併申請。
第十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 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 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四)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履歷表;
(五) 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履歷表;
(六) 主要生產作業人員的配備情況、資格情況;
(七)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情況;
(八) 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情況;
(九) 鐵路建設專案立項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鐵路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運營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影印件;
(十) 機車車輛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的測算依據;
(十一) 相關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合作協議等證明材料;
(十二)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鐵路局應當明確鐵路運輸許可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應的文字格式。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審查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及組織鑑定、專家評審。
審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組織鑑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之內。
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四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被許可企業名稱、住所、證書編號、許可範圍、發證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為20年,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6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延續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近3年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報告。
國家鐵路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企業的申請,在鐵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六條 被許可企業的名稱、住所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變化事項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第十七條 被許可企業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方式、許可範圍,導致許可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於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企業合併、分立的,申請材料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合併、分立的協議影印件或者有關批准檔案影印件。
第十八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之日起1年內開展相應的鐵路運輸營業,並於開業後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國家鐵路局。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開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說明,經同意可延期1年。
被許可企業在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1年內未開業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內仍未開業的,已取得的鐵路運輸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範圍開展鐵路運輸營業,並保證其運輸條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
第二十條 被許可企業未經國家鐵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企業因特殊情況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前60日向社會公告,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相關運輸業務。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遺失、損毀或者滅失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及時在公共媒體上釋出公告、宣告作廢,並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補辦許可證。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公共媒體上釋出公告的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依據職責和許可權,依法對被許可企業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情況、許可條件保持情況以及遵守鐵路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等實施監督檢查,受理相關投訴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鐵路局實施許可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洩露被許可企業的商業秘密。
被許可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許可企業有關部門、生產營業場所;
(二)詢問被許可企業有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
(四)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運輸年度報告報國家鐵路局備案。運輸年度報告備案內容主要包括本企業運輸業務及公益性運輸完成情況、運輸安全狀況及其他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企業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鐵路運輸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許可的撤銷、登出,由國家鐵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被許可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鐵路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鐵路基礎設施是指場站設施、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訊訊號、資訊系統等鐵路裝置設施的總稱。
(二)鐵路運輸相關業務、專業,包括安全管理、排程指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貨運組織,機車、車輛、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訊訊號、資訊系統的運用以及維修養護。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審批設立並開展運輸經營的鐵路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鐵路總公司及所屬企業按照《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13〕47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