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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71933699530

    一、購入、領用工程物資


    (1)企業購入為工程準備的物資,應按實際成本和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借:工程物資——專用材料


    ——專用裝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


    (2)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時


    借:在建工程


    貸:工程物資——專用材料等


    工程完工後對領出的剩餘工程物資應當辦理退庫手續,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借:工程物資——專用材料等


    貸:在建工程


    二、發包工程


    (1)企業發包的基建工程,應於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備料款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工程)


    貸:銀行存款


    (2)以撥付給承包企業的材料抵作預付備料款的,按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工程)


    貸:工程物資


    (3)將需要安裝裝置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應按裝置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在安裝裝置


    貸:工程物資


    (4)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補付的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工程)


    貸:銀行存款


    應付賬款


    三、自營工程


    (1)企業自營的基建工程,領用工程用材料物資時,應按實際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工程)


    貸:工程物資


    (2)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原材料的


    借: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工程)


    貸:原材料


    (4)基建工程應負擔的職工工資


    借: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工程)


    貸:應付工資


    (5)企業的輔助生產部門為工程提供的水、電、裝置安裝、修理、運輸等勞務,應按月根據實際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工程)


    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


    基建工程發生的工程管理費、徵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等記賬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四、收 入


    (1)收到預付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工程完工結算時


    借: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3)結轉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財務費用等等


    借或貸:本年利潤


    五、成 本


    (1)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發生的材料費用


    借:管理費用/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支付人工費


    借:工程施工——人工費


    貸:現金(或應付工資等)


    (4)發生的機械費用


    借:工程施工——機械使用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指的租賃)


    貸:銀行存款(或累計折舊等)


    (5)發生的其他直接費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等)


    (4)發生的機械費用


    借:工程施工——機械使用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指的租賃)


    貸:銀行存款(或累計折舊等)


    (5)發生的其他直接費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等)


    (6)月末確認收入和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倒擠)


    貸:主營業務收入(按當期確認的工程結算收入)


    (7)工程完工決算後,應將“工程結算”科目與“工程施工”科目衝抵,衝抵後“工程施工”科目與“工程結算”科目餘額均為零


    施工企業合同完工並結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賬戶時


    借:工程結算(按賬面累計餘額)


    貸:工程施工


    六、稅 費


    鑑於小規模納稅人賬務處理與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處理較為簡單,這裡就只講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時的情況


    (1)月末結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


    借:應交稅費——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按2%預繳)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下月繳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某專案同時繳納附加稅費、印花稅


    先計提:


    借:稅金及附加(也可以做到明細某某稅)


    貸:應交稅費——城市建設維護稅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稅


    應交稅費——教育附加稅


    應交稅費——印花稅


    然後再做支付分錄:


    借:應交稅費——城市建設維護稅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稅


    應交稅費——教育附加稅


    應交稅費——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七、支付社會保險費


    劃出社保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員工保險(公司繳付部分)


    其他應收款——員工保險(個人繳付部分)


    貸:銀行存款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按未扣除社保費金額)


    貸:其他應收款——員工保險(個人部分)


    銀行存款或現金(按其差額)


    八、固定資產核算


    固定資產增加時


    借:固定資產——各部門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建築業務一般流程的賬務處理


    計提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管理部門用)


    工程施工——專案部(生產用、專案部管理用)


    貸:累計折舊


    低值易耗品


    對按相關規定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先計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按九一攤銷法攤銷90%計入相關專案成本→另10%在該低值易耗品報廢時予以核銷,轉入相關成本。


    購進時


    借:低值易耗品——具體名稱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領用時


    借:工程施工——專案部——辦公用品等科目


    管理費用——低值易耗品攤銷


    貸:低值易耗品——具體名稱


    如有人為遺失或損壞,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按該低值易耗品的10%餘額


    借: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低值易耗品——具體名稱


    經研究決定處理辦法後


    借:現金(或其他應收款——相關責任人)


    營業外支出(餘額大於賠償的差額)


    貸:低值易耗品——具體名稱


    營業外收入(賠償大於餘額的差額)


    自然報廢時,按其10%餘額


    借:工程施工(或管理費用)


    貸:低值易耗品——具體名稱


    九、建築業務一般流程的賬務處理


    1.庫存材料


    專案部購進主要材料(鋼筋、鋼材、水泥)時,計入庫存材料科目→月末專案部進行實地盤點,編制材料收發存月報表送交財務部→成本會計根據月末結存數算出各專案部主要材料實際使用量及金額,作為當月成本。


    2.計提無形資產攤銷


    根據自制的計算表,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對賬面的無形資產平均進行攤銷。即:


    借:工程施工(或管理費用)


    貸:無形資產


    3.計提工資、福利費


    根據每月末人力資源部和各專案部報來的考勤記錄分部門分別計算出管理人員、點工的當月出勤總工日→按照規定的日工資率分部門分人員計算當月應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和福利費金額→製作相關會計憑證。即:


    借:管理費用——工資(或福利費)


    工程施工——專案人員工資、點工工資、福利費


    貸:應付工資——管理人員、點工工資


    4.應付福利費


    結轉損益


    按當月所有損益類科目的發生進行損益結轉,自動生成的憑證為


    借:本年利潤


    有貸方發生額的各明細科目


    貸:有借方發生額的各明細科目


    5.本年利潤


    甲供工程特殊稅收政策詳解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範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範圍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執行後的機器裝置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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