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輛管理規定》特種車輛指擔負特種勤務並懸掛特種車輛號牌、安裝使用 警報器和 標誌燈具的車輛。如運鈔車、 救護車、消防車、 警車、工程救險車、軍事監理車等。用於 牽引、清障、 清掃、 起重、 裝卸、 升降、 攪拌、 挖掘、推土、 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車輛,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 儀器裝置,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 車輛。如自解除安裝重車、清掃車、固井水泥車、壓裂車、公路清障車、高空作業車、 混凝土泵車、清雪車等是應用廣泛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特種車輛。
1、駕駛人嚴格遵守國家特種車輛有關車輛安全的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定。
2、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特種車輛駕駛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嚴禁無證駕駛、違章駕駛。
3、必須熟悉特種車輛的結構、效能、引數及完好標準,並能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4、在操作車輛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5、特種車輛只能按其限定效能、用途使用,不得進行與其效能、用途無關的工作。
6、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及各項安全活動,培訓中心與車輛路運管理科定期對駕駛員進行技術培訓、考核。
7、嚴禁酒後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按三違處理。
8、 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嚴禁車輛在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執行。
9、完成工作任務後,駕駛員將車輛停放到指定位置,關閉電源、氣源,並拉緊駐車制動,確認車輛已經停放好後方準離開。
《特種車輛管理規定》特種車輛指擔負特種勤務並懸掛特種車輛號牌、安裝使用 警報器和 標誌燈具的車輛。如運鈔車、 救護車、消防車、 警車、工程救險車、軍事監理車等。用於 牽引、清障、 清掃、 起重、 裝卸、 升降、 攪拌、 挖掘、推土、 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車輛,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 儀器裝置,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 車輛。如自解除安裝重車、清掃車、固井水泥車、壓裂車、公路清障車、高空作業車、 混凝土泵車、清雪車等是應用廣泛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特種車輛。
1、駕駛人嚴格遵守國家特種車輛有關車輛安全的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定。
2、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特種車輛駕駛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嚴禁無證駕駛、違章駕駛。
3、必須熟悉特種車輛的結構、效能、引數及完好標準,並能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4、在操作車輛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5、特種車輛只能按其限定效能、用途使用,不得進行與其效能、用途無關的工作。
6、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及各項安全活動,培訓中心與車輛路運管理科定期對駕駛員進行技術培訓、考核。
7、嚴禁酒後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按三違處理。
8、 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嚴禁車輛在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執行。
9、完成工作任務後,駕駛員將車輛停放到指定位置,關閉電源、氣源,並拉緊駐車制動,確認車輛已經停放好後方準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