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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第八條 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未滿十八週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週歲的,申請人應當徵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係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四)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書;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係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並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對於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並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並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資訊變更的管理程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回覆列表
公民年滿多少歲都不可能更改民族,民族一出生就已經確定了,不能隨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