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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資訊公開辦法

    一、總則

    (一)為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資訊,依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公開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結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含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總局依法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資訊的活動。

    (三)辦公廳是總局資訊公開工作的業務主管司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總局資訊公開工作。

    各司局負責在本司局職責範圍內進行資訊保密審查並主動公開有關資訊,出具本司局承辦的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意見,配合辦公廳開展資訊公開相關工作。

    (四)總局保密委員會是總局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資訊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事宜,審定重大資訊公開保密事項;各司局主要負責人及其指定的定密人員具體負責資訊的保密審查工作。

    (五)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負責對總局資訊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公開範圍

    (六)各司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公開辦法》確定的主動公開範圍向社會主動公開相關資訊。

    (七)除《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總局申請獲取相關資訊。

    (八)各司局在製作生成資訊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總局相關保密制度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明確資訊的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式。

    三、主動公開資訊的方式

    (九)總局主動公開的資訊,主要透過總局政府網站予以公開,同時輔以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告;

    2.新聞釋出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

    總局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檔案館(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32號平安嘉苑安全大廈3層307房間)設立主動公開資訊免費查閱點,並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資訊。

    四、依申請公開資訊的程式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向總局申請獲取資訊時,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資訊公開申請表》,向辦公廳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透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的政府資訊公開欄目中“申請公開”功能線上提出資訊公開申請;也可以下載列印並填寫申請表,透過郵寄(傳真)或現場提交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透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註明“資訊公開申請”的字樣。

    《資訊公開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

    2.申請公開的資訊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資訊的形式要求;

    4.申請公開資訊的用途;

    5.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採用書面或電子文字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到辦公廳現場提出口頭申請,由辦公廳代為填寫《資訊公開申請表》,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十一)辦公廳收到《資訊公開申請表》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登記回執;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二)辦公廳受理資訊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轉送相關部門辦理。

    總局受理的資訊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資訊公開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的,經辦公廳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答覆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資訊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總局提出的資訊更正申請,比照資訊公開申請辦理程式辦理。

    (十四)辦公廳應當依據申請人提交《資訊公開申請表》的方式或者申請人在申請表中註明的提供方式,向申請人出具申請的辦理情況告知文書。

    五、監督

    (十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總局不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舉報。舉報查實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總局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附則

    (十六)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2日釋出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資訊公開暫行辦法》(安監總辦〔2009〕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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