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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漂洋過哈

    曠工被解除合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領取

    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三大條件,即: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業前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曠工被解除合同,是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

    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同時具備其它兩項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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