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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深林影片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等人員的管理制度需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應當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募集資金超過六個月且沒有實質性變化的,也應當備案。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等的,也應當進行註冊或備案。

    二、備案的流程

    1、應先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公證處審查後。

    2、審查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當事人需向公證處提供有關材料(附後)。

    3、轉讓方和承讓方的代表應在公證員面前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

    4、出證公證處在審查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出具公證書。

    三、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儲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准予註冊檔案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註冊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註冊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准予註冊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髮售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九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准予註冊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准予註冊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六十一條 投資人交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五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六十九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七十一條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第八十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透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十二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八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該日常機構召集;該日常機構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開的,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透過;但是,轉換基金的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九十五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九十八條 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資訊科技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註冊或者備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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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公募基金的發行實行稽核制,需要經歷申請註冊-發行稽核-產品募集-備案稽核-公告成立五個階段。


    1.申請註冊。基金管理人需要向證監會提交基金合同、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草案;申請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材料。


    2.發行稽核。證監會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註冊申請材料後6個月內進行稽核,作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3.產品募集。基金管理人需要在證監會批准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並在募集開始後3個月內完成募集。


    4.備案稽核。基金募集完畢後,基金管理人需要向證監會申請基金備案。在備案階段,證監會主要稽核的是基金募集規模是否達到了相應的標準,比如,封閉式基金要達到預設規模的80%、開放式基金要超過准予註冊的最低標準。為此,管理人需要向證監會提交產品募集規模的驗資報告,待證監會稽核通過後即完成備案。


    5.公告成立。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證監會備案確認文書的次日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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