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貧困勞動力跨區轉移就業可申請交通補貼嗎
為了鼓勵和支援貧困勞動力就業,助推脫貧攻堅,根據旬人社發〔2017〕173號檔案精神,凡符合以下條件的貧困勞動力,現可申領2019年度轉移就業交通費補貼。
轉移就業交通費補貼(最高500元)
申請條件: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成功實現轉移就業3個月以上的貧困勞動力,持就業協議、合同或單位出具就業證明材料和交通費憑證。
補貼標準:凡實現轉移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憑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出具的就業證明向縣勞動服務中心申請轉移就業交通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500元,具體標準以個人提供的公共交通票據為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程式:由本人向縣勞動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縣勞動服務中心核定後,發放至本人
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影印件和戶口本影印件;
2、申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或單位出具就業證明材料;
3、戶籍地與轉移就業地之間合法合規的交通費憑證(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等);
4、每人報銷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低於500元的按票據實際金額報銷;
5、縣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交通費補貼申請表
對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透過區扶貧部門認定的我區尚未實現脫貧或返貧的勞動年齡段內農村建卡貧困戶,以及民政部門認定的當期勞動年齡段內低保物件,實現跨區(縣)、省(市)務工的,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務工單位出具的務工證明材料、乘坐城際間往返交通工具票據和個人銀行賬戶影印件等資料,向區就業和人才服務局申請,每年給予一次往返城市間的交通補貼(其他部門已給予此項補貼的除外)。往返城市間的交通工具限乘坐火車硬席、高鐵/動車二等座和公交長途汽車。此政策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0年12月30日止。
相關知識:交通補貼標準及發放方式
交通補貼發放標準:200元/人/月。
發放範圍及相關說明:
當月請假天數小於(含)5個工作日的,按全月發放補貼;
當月請假天數大於5個工作日,但出勤率在50%以上(含)的,按半月發放補貼;?當月出勤率小於50%的,不發放補貼;
新入職員工、離職員工(以入、離職日期為準),發放標準同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月交通補貼:
全月醫療期、產假、病假;
享受公司車輛補助;
交通補貼每月隨工資一併發放,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交通補貼規定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的,由於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通知》對職工福利費進行了明確界定,並明確規定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農村貧困勞動力跨區轉移就業可申請交通補貼嗎
為了鼓勵和支援貧困勞動力就業,助推脫貧攻堅,根據旬人社發〔2017〕173號檔案精神,凡符合以下條件的貧困勞動力,現可申領2019年度轉移就業交通費補貼。
轉移就業交通費補貼(最高500元)
申請條件: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成功實現轉移就業3個月以上的貧困勞動力,持就業協議、合同或單位出具就業證明材料和交通費憑證。
補貼標準:凡實現轉移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憑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出具的就業證明向縣勞動服務中心申請轉移就業交通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500元,具體標準以個人提供的公共交通票據為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程式:由本人向縣勞動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縣勞動服務中心核定後,發放至本人
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影印件和戶口本影印件;
2、申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或單位出具就業證明材料;
3、戶籍地與轉移就業地之間合法合規的交通費憑證(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等);
4、每人報銷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低於500元的按票據實際金額報銷;
5、縣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交通費補貼申請表
對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透過區扶貧部門認定的我區尚未實現脫貧或返貧的勞動年齡段內農村建卡貧困戶,以及民政部門認定的當期勞動年齡段內低保物件,實現跨區(縣)、省(市)務工的,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務工單位出具的務工證明材料、乘坐城際間往返交通工具票據和個人銀行賬戶影印件等資料,向區就業和人才服務局申請,每年給予一次往返城市間的交通補貼(其他部門已給予此項補貼的除外)。往返城市間的交通工具限乘坐火車硬席、高鐵/動車二等座和公交長途汽車。此政策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0年12月30日止。
相關知識:交通補貼標準及發放方式
交通補貼發放標準:200元/人/月。
發放範圍及相關說明:
當月請假天數小於(含)5個工作日的,按全月發放補貼;
當月請假天數大於5個工作日,但出勤率在50%以上(含)的,按半月發放補貼;?當月出勤率小於50%的,不發放補貼;
新入職員工、離職員工(以入、離職日期為準),發放標準同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月交通補貼:
全月醫療期、產假、病假;
享受公司車輛補助;
交通補貼每月隨工資一併發放,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交通補貼規定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的,由於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通知》對職工福利費進行了明確界定,並明確規定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