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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43912223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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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泊的大米
防爆電氣裝置的最高表面溫度不允許超過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溫度組別、防爆電氣裝置表面溫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之間的關係。
可以方便地選用防爆電氣產品的溫度組別。例如,已知環境中存在氫氣(560℃),則可選擇TI一T6組別的防爆電氣產品。如果環境中存在著丁烷(365℃),則應選擇T2-T6組別的裝置。如果環境中存在丁烷(365℃)和乙醚(160℃),儘管丁烷在T2組,但必須選擇T4-T6組的防爆電氣產品。汽油是混合物,點燃溫度約為220℃,則汽油環境中應該選擇T3-T6組防爆電氣產品。
另外,還應該注意防爆電氣裝置上標誌的允許使用環境溫度。如果裝置名牌上未標明允許使用的環境溫度,則裝置允許在-200℃-+40℃的環境中使用。如果環境溫度超過此溫度範圍,則應對裝置的額定值進行修訂,或者選擇合適的防爆電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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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8246255953865
電氣裝置的工作環境條件對於電氣裝置的安全使用至關重要,環境溫度是電氣裝置在工作環境中安全執行的重要因素,但任何電氣裝置都必須對其工作環境溫度進行規定。關於防爆電氣裝置,國家標準GB3836.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規定,使用環境溫度在-20~+40℃。
防爆電氣裝置只有在符合通用要求和各防爆型式的專用要求(見GB3836.2-GB3836.10)的條件下,才能保證其防爆效能。由於篇幅所限,我們僅就防爆電氣裝置的通用要求作一介紹。對於電壓不超過1.2V、電流不超過0.1A,且其能量不超過20μ,或功率不超過25mW的電氣裝置,經檢驗單位認可後,可直接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
1.適用環境
防爆電氣裝置的適用環境是在-20-+60℃,氣壓為0.8×105-1.1×105Pa的工廠爆炸性氣體環境和煤礦井下環境。
2.溫度要求
⑴電氣裝置最高表面溫度
電氣裝置最高表面溫度是指電氣裝置在允許範圍內的最不利條件下執行時,暴露於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起電氣裝置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最高溫度。如對隔爆型電氣裝置是指外殼表面。對其餘各防爆型別電氣裝置是指可能與爆炸性混合物相接觸的表面。
①Ⅰ類電氣裝置,在煤礦井下,電氣裝置執行環境惡劣,而且電氣設
備表面易堆積粉塵。因此,規定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如果能
採取一系列措施,而且還能防止粉塵的堆積,則不得超過450℃。
②Ⅱ類電氣裝置,主要在工廠中應用。由於爆炸危險場所具有各種不
同性質的爆炸性混合物,這些爆炸混合物都有不同的引燃溫度。因此,就
有各種不同的組別,所以它們的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表2-4的規定。
⑵電氣裝置執行環境溫度
電氣裝置執行環境溫度是指電氣裝置在正常執行情況下的環境溫度。
一般為-20-+40℃,如果環境溫度範圍不同時,須要在銘牌上加以標
明,並以最高環境溫度為基準計算電氣裝置的最高表面溫度。
⑶電氣裝置區域性最高表面溫度
電氣裝置區域性最高表面溫度是指對於總表面積不大於10mm2的部件(如本質安全型電路使用的電晶體或電阻)。其最高表面溫度相對於實測引燃溫度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時,該部件的最高表面溫度允許超過電氣裝置上標誌的組別溫度:
①T1、T2、T3組裝置為50℃;
②T4、T5、T6組裝置為25℃。
⑷耐潮和耐輕微腐蝕
絕大多數礦井井下環境溫度在20-30℃之間,最高溫度可達32.8℃;相對溼度在92-98℃之間,最高相對溼度可達凝露點。按溼熱帶定義:在一天內有12h以上氣溫等於或高於20℃,相對溼度等於或高於8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