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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規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及醫療保險費補繳等相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辦發〔2009〕55號

    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於規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及醫療保險費補繳等相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辦發〔2009〕55號

    全文有效

    2009-05-19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政府第15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檔案規定,為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和補繳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其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認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其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三、在勞動年齡內取得本市城鎮戶籍的原外埠戶籍在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本市接續後,應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在本市實際繳納或補繳滿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認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四、不在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中央在京及本市所屬事業單位,其外埠戶籍職工按《規定》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了退休手續並在本市按月領取退休費,在本市實際繳納或補繳醫療保險費滿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五、原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我市管理的企業,其外埠戶籍職工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在本市實際繳納或補繳醫療保險費滿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六、2005年4月1日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未按規定及時參保繳費的,應按照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標準按照歷年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執行,補繳後補記個人帳戶並計算繳費年限。補繳以前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七、用人單位在參保期間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按規定為所有參保人員補繳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補繳後補記個人帳戶並計算繳費年限,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補支。

    八、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條件,但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以本人退休時繳費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一次性補繳的,不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此後不再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

    九、參保人員(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醫療保險關係的,醫療保險關係轉移參保後,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的可以補繳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補支。

    十、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期間欠費3個月以內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補支。

    十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在醫療保險關係中斷3個月內提出補貼申請且被批准的,自醫療保險關係中斷之月起的醫療保險費可以補繳補支,補繳後視為連續參保;醫療保險關係中斷超過3個月提出補貼申請且被批准的,自提出補貼申請之月起的醫療保險費可以補繳補支。

    十二、按照《北京市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北京市政府第16號令)安置的農轉工人員,退休時不滿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的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在初次安置單位連續繳費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不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初次安置單位因合併、分立、兼併、破產等原因將農轉工人員轉入新的用人單位或集體轉入人才、職介中心存檔並連續繳費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不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佔地農轉工人員與初次安置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參保人員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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