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至此基本明瞭,譚喬被動了。
為何這麼說呢?
因為譚喬所謂的“自節目開始製作時,沒有任何個人或任何機構簽訂了這種合同或者協議,那原創者就是我譚喬自己”;這個說法肯定是不對的,因為譚喬當時是交通警察,而《譚談交通》是一旦公益類的交通普法節目,是由成都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受邀與成都電視臺合作打造的節目,譚喬到這擋節目中當主持人,嚴格來說這就是一份工作,住持與其在道路上執勤站崗與智慧交通等工作沒有本質意義上的區別。
能理解嗎?
咱們來舉個例子,假設某交通警察給車輛開具罰單,罰款應當屬於交警自己嗎?顯然不會,當然按照比例給出任務獎勵貌似是存在的,但是主體還是要上繳國庫的。或者說某一個員工被某個企業招聘去做產品開發,產品賣掉後賺錢了,員工也辭職了,隨後員工到外面自己單幹,然後生產之前的產品去銷售,還說產品的版權屬於自己,合適嗎?
顯然不對,因為之前的公司是給員工付了工資的,員工只是給公司打工而已;至於譚喬事件之所以有爭議,原因是譚喬不是被電視臺僱傭的主持人,但也不要忘記當時的譚喬還領著交警的工資,其參與《譚談交通》是公安交通警察系統指派的工作任務,所以譚喬嚴格來說只是《譚談交通》這檔欄目的工作人員而已。如果說譚喬有這檔節目的版權的話,那麼是不是離職的《新聞聯播》的主持人隨後都可以自己搞一檔類似的節目,之後說自己有《新聞聯播》的版權呢?所以譚喬這次並不佔理。
《譚談交通》的版權顯然屬於成都電視臺,譚喬原意出境並主持這檔節目,顯然也是經過多方且與其本人溝透過的;隨後在網際網路短影片時代裡,這檔節目成為了交通類的“流量殺手”,此時不論是成都電視臺,譚喬,或者是網路上透過剪輯該節目影片內容的二次創作者都能夠透過影片流量獲取不菲的收益。
很顯然,成都廣播電視臺對這種做法是看不過的,這是拿著自己的內容來賺錢,嚴格來說和偷與搶沒有區別;所以維權也確實不能算錯,只是委託遊述公司這麼一個看起來有些像“皮包公司”的操作有些令人迷惑。
至於譚喬也無需多言,在《譚談交通》停播之後,這檔節目是否可以對外傳播應當由成都廣播電視臺來決定,同時譚喬沒有繼續使用這個IP的權利,除非獲得了前者的授權;所以如果譚喬的背後是有註冊公司的話,那麼即便面對千萬的賠償也不奇怪,畢竟侵權在先,反之如果只是個人則不用擔心,成都廣播電視臺確實沒有向個人進行維權,包括那些二創ID。
總結:譚喬的吃相併不好看,起初之所以能夠獲得網友的關注和贊同,主要原因無非是將成都電視臺包裝成“強勢”,把自己定義為“弱勢”,嚴格來說不排除有博取同情和綁架輿論的操作;於是不論成都電視臺的維權是否合理都會顯得有些“以大欺小”,尤其是涉及到公益類內容的傳播時,成都電視臺就顯得被動了,但如果成都電視臺能夠在維權之後透過自己的ID來繼續傳播這些內容則沒有什麼可以指責,只是流量獲益方從譚喬變成了成都電視臺,僅此而已。
譚喬五年前辭去公職,隨後不也是下海了嘛;之後再從事影片創作的初衷是為了賺錢,賺錢的過程中是否能傳播一些公益類的東西那是後話,這點其實與“反詐老陳”一樣,所以這件事情大可以理性的解讀。還有一點最重要,在不穿警服之後,也不宜自我標榜為“譚sir”,而且什麼sir不sir的,記住,我們都會尊稱為某某警官。
事情至此基本明瞭,譚喬被動了。
為何這麼說呢?
因為譚喬所謂的“自節目開始製作時,沒有任何個人或任何機構簽訂了這種合同或者協議,那原創者就是我譚喬自己”;這個說法肯定是不對的,因為譚喬當時是交通警察,而《譚談交通》是一旦公益類的交通普法節目,是由成都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受邀與成都電視臺合作打造的節目,譚喬到這擋節目中當主持人,嚴格來說這就是一份工作,住持與其在道路上執勤站崗與智慧交通等工作沒有本質意義上的區別。
能理解嗎?
咱們來舉個例子,假設某交通警察給車輛開具罰單,罰款應當屬於交警自己嗎?顯然不會,當然按照比例給出任務獎勵貌似是存在的,但是主體還是要上繳國庫的。或者說某一個員工被某個企業招聘去做產品開發,產品賣掉後賺錢了,員工也辭職了,隨後員工到外面自己單幹,然後生產之前的產品去銷售,還說產品的版權屬於自己,合適嗎?
顯然不對,因為之前的公司是給員工付了工資的,員工只是給公司打工而已;至於譚喬事件之所以有爭議,原因是譚喬不是被電視臺僱傭的主持人,但也不要忘記當時的譚喬還領著交警的工資,其參與《譚談交通》是公安交通警察系統指派的工作任務,所以譚喬嚴格來說只是《譚談交通》這檔欄目的工作人員而已。如果說譚喬有這檔節目的版權的話,那麼是不是離職的《新聞聯播》的主持人隨後都可以自己搞一檔類似的節目,之後說自己有《新聞聯播》的版權呢?所以譚喬這次並不佔理。
《譚談交通》的版權顯然屬於成都電視臺,譚喬原意出境並主持這檔節目,顯然也是經過多方且與其本人溝透過的;隨後在網際網路短影片時代裡,這檔節目成為了交通類的“流量殺手”,此時不論是成都電視臺,譚喬,或者是網路上透過剪輯該節目影片內容的二次創作者都能夠透過影片流量獲取不菲的收益。
很顯然,成都廣播電視臺對這種做法是看不過的,這是拿著自己的內容來賺錢,嚴格來說和偷與搶沒有區別;所以維權也確實不能算錯,只是委託遊述公司這麼一個看起來有些像“皮包公司”的操作有些令人迷惑。
至於譚喬也無需多言,在《譚談交通》停播之後,這檔節目是否可以對外傳播應當由成都廣播電視臺來決定,同時譚喬沒有繼續使用這個IP的權利,除非獲得了前者的授權;所以如果譚喬的背後是有註冊公司的話,那麼即便面對千萬的賠償也不奇怪,畢竟侵權在先,反之如果只是個人則不用擔心,成都廣播電視臺確實沒有向個人進行維權,包括那些二創ID。
總結:譚喬的吃相併不好看,起初之所以能夠獲得網友的關注和贊同,主要原因無非是將成都電視臺包裝成“強勢”,把自己定義為“弱勢”,嚴格來說不排除有博取同情和綁架輿論的操作;於是不論成都電視臺的維權是否合理都會顯得有些“以大欺小”,尤其是涉及到公益類內容的傳播時,成都電視臺就顯得被動了,但如果成都電視臺能夠在維權之後透過自己的ID來繼續傳播這些內容則沒有什麼可以指責,只是流量獲益方從譚喬變成了成都電視臺,僅此而已。
譚喬五年前辭去公職,隨後不也是下海了嘛;之後再從事影片創作的初衷是為了賺錢,賺錢的過程中是否能傳播一些公益類的東西那是後話,這點其實與“反詐老陳”一樣,所以這件事情大可以理性的解讀。還有一點最重要,在不穿警服之後,也不宜自我標榜為“譚sir”,而且什麼sir不sir的,記住,我們都會尊稱為某某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