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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林主人

    紅林悟道《韓非子-飭令》 第十三章 國削

    紅林悟道《韓非子-飭令》上一章韓非子為我們重點講解了輕罪重罰。韓非子認為輕罪重罰對於君主有利,這裡的“有利”並不是指單純的利益,而是指對君主治國有利。

    輕罪重罰的好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重刑明民,用嚴厲的刑罰促使民眾明白取捨,讓民眾知道什麼能幹,什麼不能幹,要能辨別最基本的是非與對錯,具備最基本的法治思維。二是大制使人,用大的法制驅使人們為國家盡力,確立發展規劃,制定獎罰規則,民眾就會在利益的驅使下努力勞作,這樣不管是個人還是國家都能積累財富。民眾守法敬業,這對君主來說是最大的利益。

    就社會層面而言,輕罪重罰,既可以懲治罪惡,又可以震懾邪念,能夠最大限度地創造和諧公正的社會環境,韓非子認為這是“以刑去刑”,用重刑產生的威懾力去除掉將要發生的刑法案件。總之,在重刑的高壓下,讓民眾不敢違法,不想違法,不能違法。回到老話題,如果違法成本遠低於違法收益,必定會有人鋌而走險,而且越幹越大,社會危害也就越來越大,國家就會陷入混亂,假如,違法收益遠小於違法成本,也就沒有人去冒險去幹了,犯罪率就會降到最小。

    所以說,不管是對於君主治國,還是創造社會價值,輕罪重罰是最有效的手段。縱觀歷史,國家最強盛時也是法治最為嚴厲時,當強盛轉化為繁榮時,也是法治開始軟化時,當繁榮掩蓋衰落時,也是法治敗落時,當司法敗落由量變為質時,國家開始無序和衰落。法治猶如身體的精氣,精氣旺盛時身體就強壯,當精氣衰落時身體就虛弱。

    對於重罪輕刑的惡果,韓非子認為“罪重而刑輕,刑輕則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意思是:要是對重罪用輕刑的話,刑罰輕了,犯法的事就容易發生。這叫做“以刑招刑”,而這樣的國家必致削弱。

    道理講起來很容易,但真的實行起來就難了。治國不是在實驗室裡做實驗,失敗了重新再來。治國策略一旦失敗,後果極為嚴重,歷史已經告訴我們了答案。但,人類社會的發展依然是在不斷地試錯中前行,這是人的特性所決定的,是無法迴避的事情,我們能做的就是不再重蹈歷史的覆轍,將失敗重複一次。

    “以刑招刑”就是重罪輕刑的惡果,以輕刑來懲罰違法者,結果使違法成本過低,招致違法者不斷出現。關於輕罪重罰和重罪輕罰韓非子有專篇論述。韓非子的結論是輕罪重罰國治,重罪輕罰國削。

    【罪重而刑輕,刑輕則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

    《飭令》學完了,整頓法紀不僅要在官吏中進行,還要在社會中進行。韓非子開篇就講了飭令的意義與作用,意義就是律法不要隨意改變,作用就是強化律法的公正性。法不遷,是強調律法在治國中的核心力量與地位;法正,是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原則。

    飭令中韓非子還強調要少言實幹,杜絕多言務虛。同時,告訴君主要加強基層法治建設,在鄉里一級設定司法機構,依法辦案處理糾紛。對於治國韓非子強調“四加一”的治國框架,“刑治、戰賞、厚䘵、用術”這四種方法,還有“巡查巡視”制度。“四加一”的治國框架涵蓋全國,有系統體系的逐級治理,也有直接巡查治理。

    對於國家的軍事行動,韓非子指出,出兵必有所得,如果佔領了土地就是長期駐守。對於朝廷內務管理,韓非子強調要堅持“數治”按法規治理,不受言論干擾。最後,就是強調輕罪重罰,以刑去刑。

    飭令的每一項,都是依法治國的綱目,都是支援法治的樁基,缺一不可。飭令不是整頓某一項,而是要整體系統的整頓,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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