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許的範圍包括礦山企業、煙花爆竹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
一、行政許可的範圍
行政許可的範圍是指行政機關採取許可方式進行管理的事項範圍。具體到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範圍,則是指在安全生產領域中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可以設定許可。行政許可範圍問題是行政許可制度中的重要問題,由於行政許可是以對一般人的權利和自由加以限制或禁止為前提,因此,許可的事項越多,對人們的限制就越多,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不能隨意加以限制或剝奪,這就需要法律規範對行政許可的範圍嚴格加以控制,科學、公正地對許可範圍加以界定,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自由,使許可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生命健康活動的組織、人員的資質或資格認定,國家實行宏觀調控和專營的措施等。《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透過檢驗、檢、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此外,《行政許可法》還規定,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不需設定行政許可。
在明確行政許可範圍的同時,《行政許可法》還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的分工,以保證行政許可在立法上的合法與統一。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其地方性法規來設藿定,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等級來確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可以由國務院以決定形式以及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規章形式來設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範圍
安全生產領域涉及公共安全、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必須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以下幾方面。
1.礦山企業。礦山企業是指依法批准的在礦區範圍內從事礦山資源開採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2.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運輸、保管以及買賣民間燃放的煙花爆竹等的物品生產經營單位。
4.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指生產、儲存,運輸,保管以及買賣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器材的生產經營單位。
5.煤礦企業。煤礦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6.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不得經營銷售。
7.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從事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訊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探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8.礦長安全資格。礦長經考核具備掌握《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礦山安全知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礦山事故處理能力、安全生產業績等條件的頒發資格證。
9.煤礦用產品。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凡實行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依法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及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許的範圍包括礦山企業、煙花爆竹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
一、行政許可的範圍
行政許可的範圍是指行政機關採取許可方式進行管理的事項範圍。具體到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範圍,則是指在安全生產領域中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可以設定許可。行政許可範圍問題是行政許可制度中的重要問題,由於行政許可是以對一般人的權利和自由加以限制或禁止為前提,因此,許可的事項越多,對人們的限制就越多,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不能隨意加以限制或剝奪,這就需要法律規範對行政許可的範圍嚴格加以控制,科學、公正地對許可範圍加以界定,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自由,使許可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範圍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生命健康活動的組織、人員的資質或資格認定,國家實行宏觀調控和專營的措施等。《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透過檢驗、檢、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此外,《行政許可法》還規定,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不需設定行政許可。
在明確行政許可範圍的同時,《行政許可法》還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的分工,以保證行政許可在立法上的合法與統一。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其地方性法規來設藿定,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等級來確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可以由國務院以決定形式以及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規章形式來設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範圍
安全生產領域涉及公共安全、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必須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以下幾方面。
1.礦山企業。礦山企業是指依法批准的在礦區範圍內從事礦山資源開採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2.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運輸、保管以及買賣民間燃放的煙花爆竹等的物品生產經營單位。
4.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指生產、儲存,運輸,保管以及買賣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器材的生產經營單位。
5.煤礦企業。煤礦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6.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不得經營銷售。
7.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從事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訊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探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8.礦長安全資格。礦長經考核具備掌握《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礦山安全知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礦山事故處理能力、安全生產業績等條件的頒發資格證。
9.煤礦用產品。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凡實行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依法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