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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燃氣工程建設應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關建設程式組織實施,並執行城鎮燃氣有關標準規範,《導則》僅針對農村使用天然氣特殊性及突出問題,提出相應技術要求。其中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須注意這17個“不得”——

    採用管道天然氣採暖的農村建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村防火規範》(GB50039)的相關規定,不得是土坯房、木板房,或用易燃材料搭建牆壁、屋頂,以及被列入近期拆遷計劃和被確定為危房的農村建築。

    農村燃氣使用者燃具應與氣源相匹配,同一房間不得使用兩種及以上的燃氣。

    架空燃氣管道應採取防雷接地措施,高於屋面或跨牆頂的鋼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於4mm。

    室外架空燃氣管道與農村建築沿牆明裝敷設的絕緣低壓電力線(220V)平行或交叉時,應根據安全需要,在燃氣管道上加裝具有絕緣功能的保護裝置,且最小淨距不得小於25cm。

    農村燃氣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組織有關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透過驗收的農村燃氣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的情況應報縣級以上地方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當採用埋地敷設時,燃氣管道管頂至地面的最小覆土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埋設在硬質車道下面時,不得小於0.9m;埋設在機動車不易到達處(含人行道)下面時,不得小於0.6m;埋設在土路下面時,應增加埋深或採取防壓斷、防破壞等保護措施。

    架空燃氣管道應選用鋼管,敷設在不燃材料製作的獨立支架上,支架應牢固可靠。不得將燃氣管道直接焊接在支架上。

    燃氣表的設定應設定在通風良好和便於安裝、查表的地方,不得設定在儲物間等密閉空間內;當設定在櫥櫃內時,櫃門應向外開,櫃體上應有通氣孔;燃氣表設定高度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要求,與電氣裝置的淨距不應小於20cm;當設定在室外時,應設定在專用表箱內,並符合相關規定。

    安裝燃具的房間,當頂棚和屋面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時,層高不得小於2.2m;當裝有熱水器或採暖爐時,層高不得小於2.4m;當頂棚和屋面採用可燃材料時,層高不得小於2.8m。

    採暖爐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房間內,其中採暖爐與灶具的水平淨距不得小於30cm。燃氣經營企業應重點對農村燃氣使用者戶內設施進行入戶安全檢查,並加強用氣安全知識宣傳,檢查和宣傳每年不得少於2次;在首次通氣和每個採暖期前應對使用者進行入戶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農村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架空燃氣管道、管道支架等嚴禁拴牲畜或懸掛、搭放物體。

    燃氣調壓設施的執行維護,對於無人值守的調壓設施(調壓箱、調壓站等)應進行檢查,每天不得少於1次。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管道天然氣(以下簡稱農村燃氣)工程建設和執行管理,保障農村燃氣供用氣安全,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農村燃氣工程,是指透過城鎮燃氣管網或供氣廠站接入,供給農村居民等使用者生活使用(炊事、洗浴與採暖等)的管道天然氣工程。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於農村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與執行維護,不適用於農村沼氣、秸稈氣等供氣工程。第四條 農村燃氣工程建設應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關建設程式組織實施,並執行城鎮燃氣有關標準規範,本導則僅針對農村使用天然氣特殊性及突出問題,提出相應技術要求。第五條 農村燃氣供氣方案應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所在地地質條件、能源現狀、採暖方式和經濟水平等實際情況,並結合農村散煤治理、農村危房改造、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統籌確定。

    第六條 採用管道天然氣採暖的農村建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村防火規範》(GB50039)的相關規定,不得是土坯房、木板房,或用易燃材料搭建牆壁、屋頂,以及被列入近期拆遷計劃和被確定為危房的農村建築。

    第七條 農村供氣應保證穩定性和連續性。靠近管道氣源的地區,宜採用管道供氣作為氣源;不具備管道氣源的地區,宜採用供氣廠站供氣作為氣源。

    供氣廠站應根據供氣規模和特點綜合考慮,對規模較小、交通不便的獨立供氣點宜設定瓶組站供氣,對供氣範圍較大的供氣點宜設定氣化站或儲配站供氣。

    第八條 農村燃氣輸配管道系統設計壓力,應根據氣源的壓力條件、燃具、用氣裝置等有關要求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村莊內的燃氣輸配管道最高工作壓力(表壓)不應大於0.4MPa;

    (二)農村居民使用者燃氣管道最高工作壓力(表壓)不應大於0.01MPa。

    第九條 農村燃氣使用者燃具應與氣源相匹配,同一房間不得使用兩種及以上的燃氣。

    第十條 燃氣燃燒產生的煙氣應直接排至室外。燃具或用氣裝置不應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裝置共用一個煙道或一套排煙設施。

    第十一條 架空燃氣管道應採取防雷接地措施,高於屋面或跨牆頂的鋼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於4mm。

    第十二條 室外架空燃氣管道與農村建築沿牆明裝敷設的絕緣低壓電力線(220V)平行或交叉時,應根據安全需要,在燃氣管道上加裝具有絕緣功能的保護裝置,且最小淨距不得小於25cm。

    第十三條 燃氣管道和設施應設定清晰醒目的標誌;設定在易遭破壞處的管道和設施還應採取防外部破壞的措施。

    第十四條 農村燃氣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組織有關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透過驗收的農村燃氣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的情況應報縣級以上地方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強農村燃氣經營管理、燃氣使用安全情況的監督檢查,燃氣經營企業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農村燃氣工程專案。

    三、輸配管道和調壓設施

    第十六條 農村燃氣管道可採取埋地和架空等方式敷設。

    第十七條 埋地燃氣管道宜沿水泥、瀝青或沙石等路況較好的道路敷設,避開機井、地窖和化糞池等處,不應在堆積危險化學物品材料、牲畜棚和具有腐蝕性液體的場地下穿越。

    第十八條 當採用埋地敷設時,燃氣管道管頂至地面的最小覆土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埋設在硬質車道下面時,不得小於0.9m;

    (二)埋設在機動車不易到達處(含人行道)下面時,不得小於0.6m;

    (三)埋設在土路下面時,應增加埋深或採取防壓斷、防破壞等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埋地管道應沿管道敷設方向設定警示帶,警示帶應平敷在距埋地管道管頂0.3m-0.5m處。埋地聚乙烯燃氣管道應設定示蹤裝置及保護板等設施,保護板上應有警示語,當保護板兼有示蹤功能時,可不設定示蹤裝置及警示帶。

    第二十條 埋地燃氣鋼管應採取腐蝕控制措施,採取陰極保護措施的埋地燃氣鋼管出地面時應採取絕緣措施。

    第二十一條 架空燃氣管道應選用鋼管,敷設在不燃材料製作的獨立支架上,支架應牢固可靠。不得將燃氣管道直接焊接在支架上。

    第二十二條 架空燃氣管道沿建築物外牆敷設時,中壓管道可沿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外牆敷設;低壓管道可沿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的建築外牆敷設;敷設管道的牆體應有足夠的支撐力。

    第二十三條 沿建築物外牆敷設的燃氣管道與不應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門窗洞口的淨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壓燃氣管道不應小於0.3m;

    (二)中壓燃氣管道不應小於0.5m。

    第二十四條 跨越道路的架空燃氣管道應設有明顯限高標誌和晝夜可識別的安全標識,必要時應設定限高門架。

    四、使用者管道和燃具

    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管道宜明設,不應設定或穿過以下場所:

    (一)臥室、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及衛生間內;

    (二)儲存易燃或易爆品的房間、有腐蝕性介質或堆放農具的房間、發電間和變配電室等裝置用房及牲畜棚等地方;

    (三)可能承承受重物佔壓或其他導致管道受損的地方;

    (四)電力、電纜、暖氣和汙水等溝槽處;

    (五)煙道、進風道等處。

    第二十六條 與燃具連線前,使用者管道應設定手動快速切斷閥,宜設定具有過流、超壓、欠壓切斷功能的裝置。

    第二十七條 使用者管道與燃具連線應採用防鼠咬功能的專用燃具連線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於燃具的判廢年限。軟管不應穿越牆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不應大於2.0m且不應有接頭。軟管與管道、燃具之間宜採用螺紋連線,當採用承插式連線時,應有防脫落措施。與灶具連線的軟管位置應低於灶檯面30mm。

    第二十八條 敷設在套管內的管道應防腐合格且不應有機械接頭;套管材料宜為鋼質材料,套管與管道的間隙應採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實。第二十九條 燃氣表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定在通風良好和便於安裝、查表的地方,不得設定在儲物間等密閉空間內;

    (二)當設定在櫥櫃內時,櫃門應向外開,櫃體上應有通氣孔;)燃氣表設定高度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要求,與電氣裝置的淨距不應小於20cm;

    (四)當設定在室外時,應設定在專用表箱內,並符合下列規定:

    1.箱體應安裝在便於操作、查表和檢修的場所,宜設在不燃或難燃材料的建、構築物外牆上;

    2.箱體應堅固、防雨水,並設透明觀察窗,並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下端排水孔;金屬表箱應採取腐蝕控制措施,非金屬表箱應具有阻燃、抗老化特性,使用年限不應低於燃氣表的使用年限;

    4.表箱應通風良好;

    5.箱體上應注有“燃氣設施,注意保護”等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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