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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粲都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一、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二、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中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係。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

    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於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訂前的實質一人公司卻登記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的大多屬此種情況;

    二是實際出資人出於其他原因不願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約定掛名的股東

    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後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掛名股東的特徵: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 2 # 成都公司法律師陳曉輝

    1.民事責任。如果公司或者真實股東與他人有經濟糾紛,可能你要陷入糾紛或被限制高消費,或者列為失信名單;

    2.刑事責任。如果公司或者真實股東,涉嫌犯罪行為,你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行政責任。如果公司或者真實股東違規,你可能會被行政處罰。

    掛名有風險,代理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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