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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zw6407

    一、明確森林防火期。2021年全區森林防火期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8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劃定森林防火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所有林地(含農村非林地上的成片林木)及距離林地邊緣水平100米範圍內劃為森林防火區。

    三、適時釋出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區人民政府應當適時釋出禁火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四、嚴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吸菸、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狩獵、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燒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產用火。

    (二)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生產用火的,應當向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用火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接受防火檢查,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火車、機動車等司乘人員嚴禁在森林防火區丟棄火種火源。

    凡違反以上規定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區林竹局、區公安分局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違規用火者,一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等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幹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實施分期分割槽精準管控。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火險等級、火險區劃等實施分期分割槽精準管控,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區域和職責任務,落實村民掛牌輪流值班和巡山護林員制度,實行網格化管理。遇高火險天氣時,及時釋出禁火命令,向社會公眾預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命令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法律責任。

    森林防火期內,區級領導、區級相關單位負責人定期深入基層一線檢查指導;遇森林高火險期時,區級領導、區級相關單位負責人帶隊下沉一線包乾蹲點督導,實行區包鎮(街道)、鎮(街道)包村、村包組、組包戶、戶包人、護林員包山。林業主管單位、國有林保護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和巡山護林,封住山、堵住車、管住人、看住火。

    六、依法落實防滅火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全面執行森林防滅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落實屬地領導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管理單位主體責任,以及聯防聯控責任;林區毗鄰單位簽訂聯防協議,落實聯防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內,各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和責任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類撲救隊伍做好撲火準備。一旦出現火情,第一時間採取措施疏散轉移受威脅群眾和保護重要設施的安全,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響應,在具備條件和撲火人員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採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組織開展撲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減少損失。

    七、強化宣傳教育。各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單位)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災,有災無傷亡。

    八、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開展全方位、拉網式森林火災隱患大排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區林竹局、區公安分局等部門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嚴格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發生重大及以上人為森林火災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一律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九、舉報獎勵

    為有效打擊一切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建立森林防火期內違法違規野外用火有獎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或421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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