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各部門涉及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的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有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並作為三級教育的重要內容。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有關的作業。
2、公司各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則上應做到“五定”:
1、定人:凡運輸、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報安全辦備案;對使用人員應由車間主任或班組長指定專人負責;
2、定點: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應建立固定存放地點並貼上標識,嚴禁隨意亂放;
3、定量:應根據生產作業需要購進,每次購進不得超量;各使用點的使用人員應根據每日實際用量領用;
4、定容器:在採購、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應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柴油等應使用金屬容器;
5、定措施:各部門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各使用點的防火措施。
3、安全部對各部門的“五定”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及管理責任。
16、獎勵與責任處罰
16.1、公司設立綜合安全獎,對認真執行國家和深圳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或撲滅初起火災,使公司財產和人員免受損失和傷害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16.2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翫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應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直至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6.3、嚴重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中的條款,或對防火安全責任制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公司領導、部門經理及相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按照下列原則給予經濟處罰:
1、部門存在防火安全隱患,經安全部或消防機關指出後不積極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對部門安全負責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00—1000元罰款;(注:款數目為參看,按公司自身情況規定)
2、發生火災事故,對公司領導處以1000—2000元罰款,對部門經理和安全部主任、副主任處以500—2000元罰款,對安全部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處以200—2000元罰款;(注:罰款數目為參看,按公司自身情況規定)
3、上述罰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限期整改,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注:罰款數目為參看,按公司自身情況規定)
a、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的;
b、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實,無防火負責人和禁火標誌的;
c、對消防設施、器材任意挪用、損壞或保管不善,影響使用的;
d、埋、壓、圈、佔室內外消防設施的;
e、有隱患不處理、不報告、不及時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
f、發生火災不報告,或破壞火災現場的;
g、不配合消防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以及公司組織進行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或其他活動的;
h、不及時按《火險隱患通知書》的要求整改的。
1、公司各部門涉及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的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有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並作為三級教育的重要內容。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有關的作業。
2、公司各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則上應做到“五定”:
1、定人:凡運輸、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報安全辦備案;對使用人員應由車間主任或班組長指定專人負責;
2、定點: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應建立固定存放地點並貼上標識,嚴禁隨意亂放;
3、定量:應根據生產作業需要購進,每次購進不得超量;各使用點的使用人員應根據每日實際用量領用;
4、定容器:在採購、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應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柴油等應使用金屬容器;
5、定措施:各部門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各使用點的防火措施。
3、安全部對各部門的“五定”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及管理責任。
16、獎勵與責任處罰
16.1、公司設立綜合安全獎,對認真執行國家和深圳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或撲滅初起火災,使公司財產和人員免受損失和傷害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16.2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翫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應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直至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6.3、嚴重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中的條款,或對防火安全責任制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公司領導、部門經理及相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按照下列原則給予經濟處罰:
1、部門存在防火安全隱患,經安全部或消防機關指出後不積極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對部門安全負責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00—1000元罰款;(注:款數目為參看,按公司自身情況規定)
2、發生火災事故,對公司領導處以1000—2000元罰款,對部門經理和安全部主任、副主任處以500—2000元罰款,對安全部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處以200—2000元罰款;(注:罰款數目為參看,按公司自身情況規定)
3、上述罰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限期整改,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注:罰款數目為參看,按公司自身情況規定)
a、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的;
b、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實,無防火負責人和禁火標誌的;
c、對消防設施、器材任意挪用、損壞或保管不善,影響使用的;
d、埋、壓、圈、佔室內外消防設施的;
e、有隱患不處理、不報告、不及時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
f、發生火災不報告,或破壞火災現場的;
g、不配合消防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以及公司組織進行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或其他活動的;
h、不及時按《火險隱患通知書》的要求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