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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02984695764

    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憲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緊密結合起來。

    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憲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華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除極少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中國所有滿18週歲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華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罷免和改選自己選出的代表。

    (2)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華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華人大常委會是全華人大的常設機關。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由全華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3)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劃分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保證了地方服從中央的領導,即地方國家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決定和決議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釋出的決定、命令;另一方面也允許地方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決定本地區的地方性事務。

  • 2 # 慈恩寺

    (一)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實行集中,在集中指導下民主的一個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原則,體現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民主集中制在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中主要體現在:

    ①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係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因為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組成的。②在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上,在中國,國家權力機關居於核心地位,其它的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係上,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二) 聯絡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首先在思想上樹立密切聯絡群眾,一切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賦予。其次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廣泛吸收人民群眾參加管理國家並接受人民監督。

    (三) 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在國家機構中具體體現為,國家立法機關要加強立法工作,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組織和建立國家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所有國家機關的職權都有法律依據;並且各種國家機構都必須依法定程式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國家權力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保證同級其它國家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四) 責任制原則責任制是制國家機關依法對其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後果承擔責任的原則。由於各種國家機關行使的國家權力的性質不同,中國憲法規定了兩種責任制: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

    集體負責制是合議制機關在決定問題時,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組織中每個成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殊權利,由集體承擔責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適用集體負責制。

    個人負責制亦稱首長負責制。它是國家特定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由首長個人決定並承擔責任的一種領導體制。首長負責制分工明確,在執行決定時可以避免無人負責或推卸責任現象,能夠充分發揮首長個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都實行個人負責制。

    (五) 精簡和效率原則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在中國,精簡機構,實行機構改革必須做到:按照經濟體制改革和政企分開的原則,合併裁減部門和機構,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依法設定機構,定崗定員,改變國家機關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低等情況;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廣國家公務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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