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5
回覆列表
  • 1 # LUGUOQI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內容如下: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和理解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應當明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條是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公司受到損害的事實存在。二是損害行為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因本法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因此,上述人員不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四是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必須有過失或者故意。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根據受侵害的公司權益的性質、具體情況的不同,採取不同的辦法,主要是賠償公司財產損失。

  • 2 # 使用者9432429915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內容如下: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主旨

    本條是關於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股東大會以及協助監事會工作的義務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屬於對公司特別重要的事項以及有關公司經營的基本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事。為了使股東能夠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正確地行使表決權,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應當賦予股東在股東會議上質詢的權利。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召開會議,可以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在股東會議上,股東有權向列席股東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質詢;股東質詢權只能在股東會議上行使;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接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提出的列席股東會議的要求後,應當按時列席股東會議,不得拒絕列席會議;在列席股東會議時,應當接受股東的質詢。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具有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的職能。本法第五十四條賦予了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若干重要的、具體的監督職權,比如,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糾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為了確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瞭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有關情況,正確有效地行使監督職權,從法律上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的說明義務是必要的。根據本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義務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上半年工作總結搞笑勵志語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