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二級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三級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四級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五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六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2.雙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七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3.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4.一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5.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八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九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構破壞;
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程度區分
1.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2.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一手拇指佔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佔18%;食指、中指各佔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佔8%,中節指節佔7%,近節指節佔3%;無名指和小指各佔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佔4%,中節指節佔3%,近節指節佔2%。一手掌佔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佔4%,第二、第三掌骨各佔2%,第四、第五掌骨各佔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1.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2.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1.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複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透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2.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3.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透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1.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1)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2)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1.肢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2.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
一級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6.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二級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三級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四級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五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六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2.雙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七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3.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4.一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5.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八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九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構破壞;
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級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程度區分
1.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2.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一手拇指佔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佔18%;食指、中指各佔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佔8%,中節指節佔7%,近節指節佔3%;無名指和小指各佔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佔4%,中節指節佔3%,近節指節佔2%。一手掌佔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佔4%,第二、第三掌骨各佔2%,第四、第五掌骨各佔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1.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2.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1.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複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透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2.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3.肩關節及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複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透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1.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1)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2)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1.肢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2.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