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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同時作出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雙方都應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在現實中有部分員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再理會用人單位的工作及配合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
三、離職後的義務
1、你原在企業的崗位屬商業保密性,在《勞動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秘密約定的,企業已履行義務的,不應以你離職在規定期限內而終止義務
2、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你離職後原公司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就必須履行商業競爭和保密協議,否則你將有可能成為公司的被告。
四、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出具離職,影響就業合法索賠
離職到期工作已交接、離職手續已履行完畢,公司以各種藉口不出具離職證明,一是首先和公司HR溝通(切記收集錄音等),問清不出具事由;二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三是案情複雜的聘請律師。如今就職壓力大,很多在職人員是騎馬找驢,新企業為了規避風險,入職時會讓提供(或一週內)企業離職證明。透過查閱資料目前已案例,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造成被新單位解除勞動,從而起訴原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離職證明,經濟索賠勝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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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喵姐聊職場
建議找公司瞭解清楚為什麼不給開離職證明,或者說是不是已經給了什麼替代的材料,你老公有沒有詢問清楚呢?
像是在青島這邊,其實沒有離職證明,但是有《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提供這個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所以我覺得應該和公司詢問清楚,我覺得應該不會無緣無故不給員工材料的,別有什麼誤會才好。
其實很多事情都是溝通的問題,沒有溝通清楚,所以不建議動不動就仲裁,還是問清楚再說。
回覆列表
開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以下兩個辦法可以解決:
①與單位協商解決;
②協商不成,可以仲裁要求履行義務;
如果需要仲裁,你需要的證件有:
①請帶好身份證,準備好正反面影印件;
②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