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是不可以用地名的。
營業執照上的使用名稱,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方可使用。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以上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准,但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除外。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自治縣、旗)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工商總局核准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一)國務院批准的;
(二)工商總局登記註冊的;
(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工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企業登記機關核准。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授權下級機關核准應當由本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
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方可使用。
一戶個體工商戶只准使用一個名稱。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後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群、市場名稱。
第八條 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專案。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八)不符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範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准,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併申請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不得收取費用。
原則上是不可以用地名的。
營業執照上的使用名稱,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方可使用。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以上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准,但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除外。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自治縣、旗)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工商總局核准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一)國務院批准的;
(二)工商總局登記註冊的;
(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工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企業登記機關核准。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授權下級機關核准應當由本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
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方可使用。
一戶個體工商戶只准使用一個名稱。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後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群、市場名稱。
第八條 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專案。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八)不符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範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准,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併申請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