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1、工程措施
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而修築的各項工程設施,包括治坡工程(各類梯田、臺地、水平溝、魚鱗坑等)、治溝工程(如淤地壩、攔沙壩、谷坊、溝頭防護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統和灌溉系統等)。
2、生物措施
指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採取造林種草及管護的辦法,增加植被覆蓋率,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的一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種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3、蓄水保土
指以改變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蓋或增強土壤有機質抗蝕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農業生產的技術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帶狀間作、溝壟耕作少耕、免耕等。
開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為單元,根據自然規律,在全面規劃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實施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從而達到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項適應自然、改造自然的戰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的必要途徑;水土保持工作不僅是人類對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規律認識的概括和總結,也是人類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體現。

擴充套件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在水力侵蝕地區,應當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在風力侵蝕地區,應當採取開發水源、引水拉沙、植樹種草、設定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控制風沙危害。國家鼓勵水土流失地區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並在資金、能源、糧食、稅收等方面實行扶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計劃地對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進行治理,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整治排水系統、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或者聯戶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的治理實行承包的,應當按照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國家保護承包治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內,承包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本單位無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治理,治理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業事業單位負擔。
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在水土流失地區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和種植的林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對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種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應當加強管理和保護。
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1、工程措施
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而修築的各項工程設施,包括治坡工程(各類梯田、臺地、水平溝、魚鱗坑等)、治溝工程(如淤地壩、攔沙壩、谷坊、溝頭防護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統和灌溉系統等)。
2、生物措施
指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採取造林種草及管護的辦法,增加植被覆蓋率,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的一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種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3、蓄水保土
指以改變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蓋或增強土壤有機質抗蝕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農業生產的技術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帶狀間作、溝壟耕作少耕、免耕等。
開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為單元,根據自然規律,在全面規劃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實施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從而達到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項適應自然、改造自然的戰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的必要途徑;水土保持工作不僅是人類對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規律認識的概括和總結,也是人類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體現。

擴充套件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在水力侵蝕地區,應當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在風力侵蝕地區,應當採取開發水源、引水拉沙、植樹種草、設定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控制風沙危害。國家鼓勵水土流失地區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並在資金、能源、糧食、稅收等方面實行扶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計劃地對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進行治理,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整治排水系統、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或者聯戶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的治理實行承包的,應當按照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國家保護承包治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內,承包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本單位無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治理,治理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業事業單位負擔。
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在水土流失地區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和種植的林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對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種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應當加強管理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