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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41939908417陶

    案例:王某於2014年6月1日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電工工作,雙方訂立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王某的月工資為5000元。勞動合同到期時,王某選擇不與物業公司續訂勞動合同。離職結算時,王某提出工作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故要求支付相應的補償。物業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相應的補償,但只同意向王某支付入職滿一年後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王某則認為,其入職物業公司之前,其累計工作年限已達10年以上,其每年應享有10天帶薪年休假,其入職當年就應享有相應的年休假。因雙方發生爭議,王某向某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全部工作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王某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間在前一用人單位工作時未休年休假,其入職物業公司之前已經具有10年以上的累計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職物業公司的當年即可享受年休假,無需在物業公司工作滿一年後才可享受年休假。後仲裁委裁決物業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在物業公司全部工作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並對該案實行了一裁終局。

    評析:休年休假看累計工作年限,新入職非休假障礙。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將員工休年休假的條件設定為必須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從上述規定來看,只要勞動者在新入職之前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單位享有當年度的帶薪年休假,而無需在新單位再次工作滿12個月後才能享有,新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限制或剝奪勞動者的休假權利。

  • 2 # 使用者2617143358473

    重新入職一年可公休,但也要看每個企業的制度來看

  • 3 # 簡單輪船2b

    大部分企業對帶薪年休假享受條件的理解是:新入職員工需要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同時,也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條例中所說的連續工作1年以上,包括勞動者在之前單位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況。即,新入職員工只要在之前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能在入職後當即享受帶薪年休假。

  • 4 # Throb.

    入職工作一年以上的都有年假了。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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