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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哥聊求職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提前30天通知,顯然你們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工作上有疏忽。這樣的情況下,建議的做法是,詢問相關負責人是否有續簽意向。客觀的講,確實很多公司管理或人資水平原因,可能造成這樣的誤會。

    如果你希望續簽,先知道公司的想法,再計劃自己的下一步。不建議一激動就辭職了,小心衝動的懲罰,如果公司無意解聘,莽撞傷感情;如果公司有意逼你走,你就中計了。

    其實合同即將到期,要緊張的是公司而不是你。勞動法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為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換句話說,如果公司裝傻充愣,你也可以充楞賣傻,你是擁有話語權的一方。

    為什麼說用人單位是被動方,不是隻有公司開除你才需要給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無續訂意向,也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你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作為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參照,是你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說,敵不動我不動,你傻乎乎先辭職了,不正中了敵人的圈套?巴不得你主動走呢……如果你能沉得住氣,等公司先開口!

    倘若真就是不想幹了,高低老子不伺候了,那麼,正常按照勞動法,應該也是提前30天提出辭職的書面申請。不過辭職這種事,只要交接不是很困難,沒人接替你的工作,大多數公司都會盡快讓你離開,畢竟你心思不在這了,這個因素公司也要考慮。

    所以,可以提出辭職後,領導同意了,和他協商下,表露下希望儘快離開的意願。

    PS:其實領導是否想繼續留用你,從他對你的態度中可以感知一二,如果感覺不好,早做準備,騎驢找著馬,等著公司和你談,為上策。

  • 2 # 藍色妖姬2080

    看到你的標籤定義的是某電梯公司的前臺,對麼?

    提前辭職是可以的,但是方便了解下你是因為個人原因要辭職還是因為沒續簽合同辭職嗎?

    如果是個人原因辭職,建議你可以私底下打聽下公司前離職同事的交接時間,一般的公司是一個月交接,有些公司會根據情況例外。另外,你這個工作具體性質是什麼呢?如果只是簡單的行政待人接物傳達資訊保管物品之類的,半個月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涉及到其他重要的如管賬目,銷售等,就沒有那麼快可以離開。

    如果是因為沒有續簽合同而辭職的話,可以直接問下人事部是不是要等到到期的那一天籤,問清楚具體情況,不要盲目辭職。如果到期沒有籤還在那裡上班的話,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但這也是根據個人精力和公司情況而定的。

  • 3 # 孤0放蕩不羈

    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有兩種情況:1、公司人力資源部失誤造成的。2、公司確實不想再和你續簽合同。建議你直接詢問人力資源部,如果確實是他們的問題,那麼繼續把合同簽訂了就可以了。如果公司沒有續簽的意圖,那麼就可以考慮換工作的事物了,畢竟早一天打算就能多一天應對的時間。提前辭職,我個人覺得沒有必要,畢竟新的工作現在也不一定好找。如果已經有好的單位等著你過去,那麼提前辭職還是能給原來的公司留下一個好印象的,而且很多公司都要求辭職要在一個月前提出。

  • 4 # 麻將智慧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應履行義務,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像問題中的情況,想早一點離職,不想等三十日,可以提前告知單位,合同到期自己不願意續簽,合同到期即可離職。當然,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所不同,您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辦理。

  • 5 # 大樹說法

    1. 在勞動合同期內,您如果距離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主動辭職,與在合同期內其他時間主動辭職產生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在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違法事由情況下,職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會獲得經濟補償。

    2.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情況下,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續訂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終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情況下,不存在強制用人單位提前1個月待通知問題,合同期限屆滿對於職工和用人單位均有預期,並不具有不確定性。

    6.對於職工來說,如果想續簽勞動合同,最有利的作法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左右,向用人單位提出續簽意見並保留證據,如果單位沒有積極迴應,至少可以說明,單位不想和您續簽勞動合同了,作為勞動者來說,就該有個評估了,決定是否為找新的工作做準備了,合同期滿,就可以辦理離職了,並領取經濟補償。。

  • 6 # Leo小許

    正常情況下,公司的HR會在合同到期的前三十天通知詢問勞動者是否願意續簽勞動合同。

    如果願意續簽,雙方皆大歡喜,繼續合作。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公司充足的時間來招聘新人或者協調人員接手你的工作。如果公司不願意續簽,那麼按照勞動法規定應該賠償勞動者N+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按題主的描述,題主內心也是不願意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了。5月5日勞動合同就到期了,現在提離職,十多天,沒有任何毛病,是完全可以的。甚至說等勞動期一到,你再說都是可以的,畢竟白字黑字寫得清清楚楚,HR沒有提前詢問是他工作的失職,和你沒有半毛錢關係。

    不過呢,做人做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既然有想法,趕緊提離職吧,十多天時間也足夠公司安排接手工作了。就著對工作負責的態度,作為一個職業人,應該有最基本的素養,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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