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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律師從業人員不得著律師袍;二是個人無處購買,購置、更新或因遺失、嚴重壞損而需要重新購置的,由律師從業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彙總各地申請,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購置律師出庭服裝。
律師袍,2002年10月18日司法部批准了全國律協制定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中國律師出庭時將穿上統一的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 律師穿律師袍出庭,能夠直觀地彰顯律師獨特的職業形象,體現律師職業的嚴肅性和崇高性,便於案件雙方當事人以及審判人員、公訴人員等辨別身份。同時也提醒律師,銘記自己職責,增強律師的社會責任感 根據《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領巾組成。律師出庭統一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對律師著裝的管理、購置、使用及費的承擔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第五條 律師出庭服裝的式樣、面料、顏色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六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統一製作律師出庭服裝。 未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權而製作律師出庭服裝的行為均侵犯律師出庭服裝的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將律師出庭服裝式樣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八條 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出庭服裝的使用實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本所律師出庭服裝的管理。律師出庭服裝的購置、更新或因遺失、嚴重壞損而需要重新購置的,由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彙總各地申請,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購置律師出庭服裝。 第十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購置律師出庭服裝的申請。 第十一條 律師出庭服裝的費用由律師事務所承擔。律師調離律師事務所時,需將律師出庭服裝交還律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 律師出庭服裝不得轉送、轉借給非律師人員。如有遺失、損壞,要及時向所在地律師協會報告。
一是非律師從業人員不得著律師袍;二是個人無處購買,購置、更新或因遺失、嚴重壞損而需要重新購置的,由律師從業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彙總各地申請,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購置律師出庭服裝。
律師袍,2002年10月18日司法部批准了全國律協制定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中國律師出庭時將穿上統一的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
律師穿律師袍出庭,能夠直觀地彰顯律師獨特的職業形象,體現律師職業的嚴肅性和崇高性,便於案件雙方當事人以及審判人員、公訴人員等辨別身份。同時也提醒律師,銘記自己職責,增強律師的社會責任感
根據《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領巾組成。律師出庭統一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對律師著裝的管理、購置、使用及費的承擔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第五條 律師出庭服裝的式樣、面料、顏色等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六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統一製作律師出庭服裝。
未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權而製作律師出庭服裝的行為均侵犯律師出庭服裝的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將律師出庭服裝式樣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八條 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出庭服裝的使用實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本所律師出庭服裝的管理。律師出庭服裝的購置、更新或因遺失、嚴重壞損而需要重新購置的,由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彙總各地申請,統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購置律師出庭服裝。
第十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購置律師出庭服裝的申請。
第十一條 律師出庭服裝的費用由律師事務所承擔。律師調離律師事務所時,需將律師出庭服裝交還律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 律師出庭服裝不得轉送、轉借給非律師人員。如有遺失、損壞,要及時向所在地律師協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