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柱設定規範要求
構造柱的設定規範要求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涉及到砌體結構、框架填充牆和抗震設計幾個方面,具體內容均源自以下建築規範,由於內容較多,規範可以上網自行查詢,儘量查詢最新的規範,不方便查詢的也可以參看以下內容。
方法/步驟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
10.2.4 各類磚砌體房屋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下簡稱構造柱),其設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有關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構造柱設定部位應符合表10. 2.4的規定;
2 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10. 2.4的要求設定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牆均應按外牆處理;
3 橫牆較少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10.2.4的要求設定構造柱。當橫牆較少的房屋為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式時,應按本條2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4 各層橫牆很少的房屋,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設定構造柱;
5 採用蒸壓灰砂普通磚和蒸壓粉煤灰普通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普通砂漿砌築),應根據增加一層的層數按本條1~4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6 有錯層的多層房屋,在錯層部位應設定牆,其與其他牆交接處應設定構造柱;在錯層部位的錯層樓板位置應設定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樑;當房屋層數不低於四層時,底部1/4樓層處錯層部位牆中部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2m。
注:
1 較大洞口,內牆指不小於2.1m的洞口;外牆在內外牆交接處已設定構造柱時允許適當放寬,但洞側牆體應加強;
2 當按本條第2~5款規定確定的層數超出表10.2. 4範圍,構造柱設定要求不應低於表中相應烈度的最高要求且宜適當提高。
10.2.5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規定:
1 構造柱的最小截面可為18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180mm×190mm);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12,箍筋直徑可採用6mm,間距不宜大於250mm,且在柱上、下端適當加密;當6、7度超過六層、8度超過五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14,箍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房屋四角的構造柱應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牆連線處應砌成馬牙槎,沿牆高每隔500mm設26水平鋼筋和4分佈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4點焊鋼筋網片,每邊伸入牆內不宜小於1m。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時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應沿牆體水平通長設定;
3 構造柱與圈樑連線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樑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定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於500mm的基礎圈樑相連;
5 房屋高度和層數接近本規範表10.1. 2的限值時,縱、橫牆內構造柱間距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橫牆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的二倍;下部1/3樓層的構造柱間距適當減小;2)當外縱牆開間大於3.9m時,應另設加強措施。內縱牆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4.2m。
10.2.6 約束普通磚牆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牆段兩端設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要求的構造柱,且牆肢兩端及中部構造柱的間距不大於層高或3.0m,較大洞口兩側應設定構造柱;構造柱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邊柱和角柱的截面宜適當加大;構造柱的縱筋和箍筋設定宜符合表10.2.6的要求。
2 牆體在樓、屋蓋標高處均設定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要求的圈樑,上部各樓層處圈樑截面高度不宜小於150mm;圈樑縱向鋼筋應採用強度等級不低於HRB335的鋼筋,6、7度時不小於410;8度時不小於412;9度時不小於414;箍筋不小於6。
底框結構的構造柱要求:
10.4.10 底部框架—抗震牆砌體房屋的上部牆體,對構造柱或芯柱的設定及其構造應符合多層砌體房屋的要求,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縱向鋼筋不宜少於414,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00mm;
10.4.11 過渡層牆體的材料強度等級和構造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過渡層應在底部框架柱、抗震牆邊框柱、砌體抗震牆的構造柱或芯柱所對應處設定構造柱或芯柱,並宜上下貫通。過渡層牆體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芯柱除按本規範第10.3.4條和10.3.5條規定外,砌塊砌體牆體中部的芯柱宜均勻佈置,最大間距不宜大於1m;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其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416,8度時不宜少於418。
框架結構填充牆中涉及到:
6.3.4 填充牆與框架的連線,可根據設計要求採用脫開或不脫開方法。有抗震設防要求時宜採用填充牆與框架脫開的方法。
1 當填充牆與框架採用脫開的方法時,宜符合下列規定:
1)填充牆兩端與框架柱,填充牆頂面與框架樑之間留出不小於20mm的間隙;
2)填充牆端部應設定構造柱,柱間距宜不大於20倍牆厚且不大於4000mm,柱寬度不小於100mm。柱豎向鋼筋不宜小於 10,箍筋宜為 5,豎向間距不宜大於400mm。豎向鋼筋與框架樑或其挑出部分的預埋件或預留鋼筋連線,綁紮接頭時不小於30d,焊接時(單面焊)不小於10d(d為鋼筋直徑)。柱頂與框架樑(板)應預留不小於15mm的縫隙,用矽酮膠或其他彈性密封材料封縫。當填充牆有寬度大於2100mm的洞口時,洞口兩側應加設寬度不小於50mm的單筋混凝土柱;
3)填充牆長度超過5m或牆長大於2倍層高時,牆頂與梁宜有拉接措施,牆體中部應加設構造柱;牆高度超過4m時宜在牆高中部設定與柱連線的水平系梁,牆高超過6m時,宜沿牆高每2m設定與柱連線的水平系梁,梁的截面高度不小於60mm。
建築抗震設計中應該考慮的構造柱問題:
以下內容可參見《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
7.3.1 各類多層磚砌體房屋,應按下列要求設定現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下簡稱構造柱):
1 構造柱設定部位,一般情況下應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定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牆均應按外牆處理。
3 橫牆較少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定構造柱。當橫牆較少的房屋為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式時,應按本條2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4 各層橫牆很少的房屋,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設定構造柱。
5 採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應根據增加一層的層數按本條1~4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7.3.2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構造柱最小截面可採用18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180mm×190mm),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6、7度時超過六層、8度時超過五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4,箍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房屋四角的構造柱應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牆連線處應砌成馬牙槎,沿牆高每隔500mm設2Φ6水平鋼筋和Φ4分佈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鋼筋網片,每邊伸入牆內不宜小於1m。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時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應沿牆體水平通長設定。
3 構造柱與圈樑連線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樑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定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於500mm的基礎圈樑相連。
5 房屋高度和層數接近本規範表7.1.2的限值時,縱、橫牆內構造柱間距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橫牆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的二倍;下部1/3樓層的構造柱間距適當減小;
2)當外縱牆開間大於3.9m時,應另設加強措施。內縱牆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4.2m。
7.3.14 丙類的多層磚砌體房屋,當橫牆較少且總高度和層數接近或達到本規範表7.1.2規定限值時,應採取下列加強措施:
2 同一結構單元內橫牆錯位數量不宜超過橫牆總數的1/3,且連續錯位不宜多於兩道;錯位的牆體交接處均應增設構造柱,且樓、屋面板應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 5 所有縱橫牆交接處及橫牆的中部,均應增設滿足下列要求的構造柱:在縱、橫牆內的柱距不宜大於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7.4.3 小砌塊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190mm×190mm,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6、7度時超過五層、8度時超過四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4,箍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外牆轉角的構造柱可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砌塊牆連線處應砌成馬牙槎,與構造柱相鄰的砌塊孔洞,6度時宜填實,7度時應填實,8、9度時應填實並插筋。構造柱與砌塊牆之間沿牆高每隔600mm設定Φ4點焊拉結鋼筋網片,並應沿牆體水平通長設定。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沿牆高間距不大於400mm。
7.5.1 底部框架-抗震牆砌體房屋的上部牆體應設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或芯柱,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的設定部位,應根據房屋的總層數分別按本規範第7.3.1條、7.4.1條的規定設定。
2 構造柱、芯柱的構造,除應符合下列要求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第7.3.2、7.4.2、7.4.3條的規定:
1)磚砌體牆中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
2)構造柱的縱向鋼筋不宜少於4Φ14,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應小於1Φ14,芯柱之間沿牆高應每隔400mm設Φ4焊接鋼筋網片。
3 構造柱、芯柱應與每層圈樑連線,或與現澆樓板可靠拉接。
7.5.2 過渡層牆體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體牆的中心線宜與底部的框架樑、抗震牆的中心線相重合;構造柱或芯柱宜與框架柱上下貫通。
2 過渡層應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牆或約束砌體牆的構造柱所對應處設定構造柱或芯柱;牆體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芯柱除按本規範表7.4.1設定外,最大間距不宜大於1m。
3 過渡層構造柱的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4Φ16,8度時不宜少於4Φ18。過渡層芯柱的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每孔1Φ16,8度時不宜少於每孔1Φ18。一般情況下,縱向鋼筋應錨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牆內;當縱向鋼筋錨固在託牆梁內時,託牆梁的相應位置應加強。
4 過渡層的砌體牆在窗臺標高處,應設定沿縱橫牆通長的水平現澆鋼筋混凝土帶;其截面高度不小於60mm,寬度不小於牆厚,縱向鋼筋不少於2Φ10,橫向分佈筋的直徑不小於6mm且其間距不大200mm。此外,磚砌體牆在相鄰構造柱間的牆體,應沿牆高每隔360mm設定2Φ6通長水平鋼筋和Φ4分佈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鋼筋網片,並錨入構造柱內;小砌塊砌體牆芯柱之間沿牆高應每隔400mm設定Φ4通長水平點焊鋼筋網片。
5 過渡層的砌體牆,凡寬度不小於1.2m的門洞和2.1m的窗洞,洞口兩側宜增設截面不小於12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120mm×190mm)的構造柱或單孔芯柱。
7.5.4 當6度設防的底層框架-抗震牆磚房的底層採用約束磚砌體牆時,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3 牆長大於4m時和洞口兩側,應在牆內增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構造柱設定規範要求
構造柱的設定規範要求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涉及到砌體結構、框架填充牆和抗震設計幾個方面,具體內容均源自以下建築規範,由於內容較多,規範可以上網自行查詢,儘量查詢最新的規範,不方便查詢的也可以參看以下內容。
方法/步驟
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
10.2.4 各類磚砌體房屋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下簡稱構造柱),其設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有關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構造柱設定部位應符合表10. 2.4的規定;
2 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10. 2.4的要求設定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牆均應按外牆處理;
3 橫牆較少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10.2.4的要求設定構造柱。當橫牆較少的房屋為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式時,應按本條2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4 各層橫牆很少的房屋,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設定構造柱;
5 採用蒸壓灰砂普通磚和蒸壓粉煤灰普通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普通砂漿砌築),應根據增加一層的層數按本條1~4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6 有錯層的多層房屋,在錯層部位應設定牆,其與其他牆交接處應設定構造柱;在錯層部位的錯層樓板位置應設定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樑;當房屋層數不低於四層時,底部1/4樓層處錯層部位牆中部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2m。
注:
1 較大洞口,內牆指不小於2.1m的洞口;外牆在內外牆交接處已設定構造柱時允許適當放寬,但洞側牆體應加強;
2 當按本條第2~5款規定確定的層數超出表10.2. 4範圍,構造柱設定要求不應低於表中相應烈度的最高要求且宜適當提高。
10.2.5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規定:
1 構造柱的最小截面可為18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180mm×190mm);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12,箍筋直徑可採用6mm,間距不宜大於250mm,且在柱上、下端適當加密;當6、7度超過六層、8度超過五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14,箍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房屋四角的構造柱應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牆連線處應砌成馬牙槎,沿牆高每隔500mm設26水平鋼筋和4分佈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4點焊鋼筋網片,每邊伸入牆內不宜小於1m。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時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應沿牆體水平通長設定;
3 構造柱與圈樑連線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樑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定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於500mm的基礎圈樑相連;
5 房屋高度和層數接近本規範表10.1. 2的限值時,縱、橫牆內構造柱間距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橫牆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的二倍;下部1/3樓層的構造柱間距適當減小;2)當外縱牆開間大於3.9m時,應另設加強措施。內縱牆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4.2m。
10.2.6 約束普通磚牆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牆段兩端設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要求的構造柱,且牆肢兩端及中部構造柱的間距不大於層高或3.0m,較大洞口兩側應設定構造柱;構造柱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邊柱和角柱的截面宜適當加大;構造柱的縱筋和箍筋設定宜符合表10.2.6的要求。
2 牆體在樓、屋蓋標高處均設定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要求的圈樑,上部各樓層處圈樑截面高度不宜小於150mm;圈樑縱向鋼筋應採用強度等級不低於HRB335的鋼筋,6、7度時不小於410;8度時不小於412;9度時不小於414;箍筋不小於6。
底框結構的構造柱要求:
10.4.10 底部框架—抗震牆砌體房屋的上部牆體,對構造柱或芯柱的設定及其構造應符合多層砌體房屋的要求,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縱向鋼筋不宜少於414,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00mm;
10.4.11 過渡層牆體的材料強度等級和構造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過渡層應在底部框架柱、抗震牆邊框柱、砌體抗震牆的構造柱或芯柱所對應處設定構造柱或芯柱,並宜上下貫通。過渡層牆體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芯柱除按本規範第10.3.4條和10.3.5條規定外,砌塊砌體牆體中部的芯柱宜均勻佈置,最大間距不宜大於1m;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其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416,8度時不宜少於418。
框架結構填充牆中涉及到:
6.3.4 填充牆與框架的連線,可根據設計要求採用脫開或不脫開方法。有抗震設防要求時宜採用填充牆與框架脫開的方法。
1 當填充牆與框架採用脫開的方法時,宜符合下列規定:
1)填充牆兩端與框架柱,填充牆頂面與框架樑之間留出不小於20mm的間隙;
2)填充牆端部應設定構造柱,柱間距宜不大於20倍牆厚且不大於4000mm,柱寬度不小於100mm。柱豎向鋼筋不宜小於 10,箍筋宜為 5,豎向間距不宜大於400mm。豎向鋼筋與框架樑或其挑出部分的預埋件或預留鋼筋連線,綁紮接頭時不小於30d,焊接時(單面焊)不小於10d(d為鋼筋直徑)。柱頂與框架樑(板)應預留不小於15mm的縫隙,用矽酮膠或其他彈性密封材料封縫。當填充牆有寬度大於2100mm的洞口時,洞口兩側應加設寬度不小於50mm的單筋混凝土柱;
3)填充牆長度超過5m或牆長大於2倍層高時,牆頂與梁宜有拉接措施,牆體中部應加設構造柱;牆高度超過4m時宜在牆高中部設定與柱連線的水平系梁,牆高超過6m時,宜沿牆高每2m設定與柱連線的水平系梁,梁的截面高度不小於60mm。
建築抗震設計中應該考慮的構造柱問題:
以下內容可參見《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
7.3.1 各類多層磚砌體房屋,應按下列要求設定現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下簡稱構造柱):
1 構造柱設定部位,一般情況下應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定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牆均應按外牆處理。
3 橫牆較少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定構造柱。當橫牆較少的房屋為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式時,應按本條2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4 各層橫牆很少的房屋,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設定構造柱。
5 採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應根據增加一層的層數按本條1~4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7.3.2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構造柱最小截面可採用18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180mm×190mm),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6、7度時超過六層、8度時超過五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4,箍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房屋四角的構造柱應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牆連線處應砌成馬牙槎,沿牆高每隔500mm設2Φ6水平鋼筋和Φ4分佈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鋼筋網片,每邊伸入牆內不宜小於1m。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時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應沿牆體水平通長設定。
3 構造柱與圈樑連線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樑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定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於500mm的基礎圈樑相連。
5 房屋高度和層數接近本規範表7.1.2的限值時,縱、橫牆內構造柱間距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橫牆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的二倍;下部1/3樓層的構造柱間距適當減小;
2)當外縱牆開間大於3.9m時,應另設加強措施。內縱牆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4.2m。
7.3.14 丙類的多層磚砌體房屋,當橫牆較少且總高度和層數接近或達到本規範表7.1.2規定限值時,應採取下列加強措施:
2 同一結構單元內橫牆錯位數量不宜超過橫牆總數的1/3,且連續錯位不宜多於兩道;錯位的牆體交接處均應增設構造柱,且樓、屋面板應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 5 所有縱橫牆交接處及橫牆的中部,均應增設滿足下列要求的構造柱:在縱、橫牆內的柱距不宜大於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7.4.3 小砌塊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190mm×190mm,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6、7度時超過五層、8度時超過四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4,箍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外牆轉角的構造柱可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砌塊牆連線處應砌成馬牙槎,與構造柱相鄰的砌塊孔洞,6度時宜填實,7度時應填實,8、9度時應填實並插筋。構造柱與砌塊牆之間沿牆高每隔600mm設定Φ4點焊拉結鋼筋網片,並應沿牆體水平通長設定。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沿牆高間距不大於400mm。
3 構造柱與圈樑連線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樑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定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於500mm的基礎圈樑相連。
7.5.1 底部框架-抗震牆砌體房屋的上部牆體應設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或芯柱,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的設定部位,應根據房屋的總層數分別按本規範第7.3.1條、7.4.1條的規定設定。
2 構造柱、芯柱的構造,除應符合下列要求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第7.3.2、7.4.2、7.4.3條的規定:
1)磚砌體牆中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
2)構造柱的縱向鋼筋不宜少於4Φ14,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應小於1Φ14,芯柱之間沿牆高應每隔400mm設Φ4焊接鋼筋網片。
3 構造柱、芯柱應與每層圈樑連線,或與現澆樓板可靠拉接。
7.5.2 過渡層牆體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體牆的中心線宜與底部的框架樑、抗震牆的中心線相重合;構造柱或芯柱宜與框架柱上下貫通。
2 過渡層應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牆或約束砌體牆的構造柱所對應處設定構造柱或芯柱;牆體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芯柱除按本規範表7.4.1設定外,最大間距不宜大於1m。
3 過渡層構造柱的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4Φ16,8度時不宜少於4Φ18。過渡層芯柱的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每孔1Φ16,8度時不宜少於每孔1Φ18。一般情況下,縱向鋼筋應錨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牆內;當縱向鋼筋錨固在託牆梁內時,託牆梁的相應位置應加強。
4 過渡層的砌體牆在窗臺標高處,應設定沿縱橫牆通長的水平現澆鋼筋混凝土帶;其截面高度不小於60mm,寬度不小於牆厚,縱向鋼筋不少於2Φ10,橫向分佈筋的直徑不小於6mm且其間距不大200mm。此外,磚砌體牆在相鄰構造柱間的牆體,應沿牆高每隔360mm設定2Φ6通長水平鋼筋和Φ4分佈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鋼筋網片,並錨入構造柱內;小砌塊砌體牆芯柱之間沿牆高應每隔400mm設定Φ4通長水平點焊鋼筋網片。
5 過渡層的砌體牆,凡寬度不小於1.2m的門洞和2.1m的窗洞,洞口兩側宜增設截面不小於12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120mm×190mm)的構造柱或單孔芯柱。
7.5.4 當6度設防的底層框架-抗震牆磚房的底層採用約束磚砌體牆時,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3 牆長大於4m時和洞口兩側,應在牆內增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