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立法還沒有“兒童”的定義,比較明確的是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最新的《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定義是清楚明瞭的。
二、關於兒童的法律規定
涉及兒童相關年齡的法律,最早的是《收養法》,該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我們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嬰兒和兒童,兒童的年齡上限則是不滿十四周歲,但是沒有區分出嬰兒和兒童的年齡。
《義務教育法》則沒有關於兒童年齡的具體規定,但它規定了兒童的入學年齡。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同時,該法將兒童與少年並列,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無論兒童是指10歲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還是兒童的年齡上限為不滿十四周歲,均不存在兒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說法。同時,為了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規定了相關罪名以懲治危害兒童的犯罪行為,如拐賣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兒童罪。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本身並未對兒童予以定義,以及對兒童的年齡予以界定。
雖然中國法律對兒童沒有定義,對兒童年齡也無直接界定,但有關司法解釋對此作過比較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8號)第第九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週歲的為嬰兒,一週歲以上不滿六週歲的為幼兒。
而行政法規中,只有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有所涉及。該辦法第三條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中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缺乏對“兒童”的明確定義,但對兒童年齡的界定,還是應以14週歲為上限,僅有刑事領域中為了保護未成年權益,對嬰兒、幼兒、兒童做了劃分。那麼,在國際立法上,對此有無規定?
國際法關於兒童的規定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於18歲。”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同時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符合其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計劃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公約》第六條所規定的義務。
按照該《公約》規定,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則其兒童含義等同於中國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可見國際公約中的兒童實為廣義的概念。
部門規章關於嬰兒、幼兒及兒童的規定
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年1月10日)第1條規定:本細則適用於嬰幼兒輔助食品的生產許可條件審查。細則中所稱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供給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和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齡嬰幼兒及37月—60月齡兒童食用的輔食營養補充品。本細則不適用於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GB10769-2010)第3條規定:嬰兒指0-12月齡的人,幼兒指12-36月齡的人。
三、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灌裝輔助食品》(GB10770-2010)第3條規定:嬰兒指0-12月齡的人,幼兒指12-36月齡的人。
四、衛計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輔食營養補充品》(GB22570)第2.2條規定:輔食營養補充品是一種含多種微量營養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的補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質和其他輔料,新增在6-36月齡嬰幼兒即食輔食中,也可用於37-60月齡兒童。
中國目前立法還沒有“兒童”的定義,比較明確的是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最新的《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定義是清楚明瞭的。
二、關於兒童的法律規定
涉及兒童相關年齡的法律,最早的是《收養法》,該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我們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嬰兒和兒童,兒童的年齡上限則是不滿十四周歲,但是沒有區分出嬰兒和兒童的年齡。
《義務教育法》則沒有關於兒童年齡的具體規定,但它規定了兒童的入學年齡。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同時,該法將兒童與少年並列,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無論兒童是指10歲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還是兒童的年齡上限為不滿十四周歲,均不存在兒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說法。同時,為了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規定了相關罪名以懲治危害兒童的犯罪行為,如拐賣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兒童罪。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本身並未對兒童予以定義,以及對兒童的年齡予以界定。
雖然中國法律對兒童沒有定義,對兒童年齡也無直接界定,但有關司法解釋對此作過比較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8號)第第九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週歲的為嬰兒,一週歲以上不滿六週歲的為幼兒。
而行政法規中,只有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有所涉及。該辦法第三條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中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缺乏對“兒童”的明確定義,但對兒童年齡的界定,還是應以14週歲為上限,僅有刑事領域中為了保護未成年權益,對嬰兒、幼兒、兒童做了劃分。那麼,在國際立法上,對此有無規定?
國際法關於兒童的規定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於18歲。”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同時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符合其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計劃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履行《公約》第六條所規定的義務。
按照該《公約》規定,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則其兒童含義等同於中國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可見國際公約中的兒童實為廣義的概念。
部門規章關於嬰兒、幼兒及兒童的規定
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年1月10日)第1條規定:本細則適用於嬰幼兒輔助食品的生產許可條件審查。細則中所稱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供給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和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齡嬰幼兒及37月—60月齡兒童食用的輔食營養補充品。本細則不適用於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GB10769-2010)第3條規定:嬰兒指0-12月齡的人,幼兒指12-36月齡的人。
三、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灌裝輔助食品》(GB10770-2010)第3條規定:嬰兒指0-12月齡的人,幼兒指12-36月齡的人。
四、衛計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輔食營養補充品》(GB22570)第2.2條規定:輔食營養補充品是一種含多種微量營養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的補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質和其他輔料,新增在6-36月齡嬰幼兒即食輔食中,也可用於37-60月齡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