蠟鵝事件”是蕭統卒前不久發生的、關乎其個人命運的一件大事。《南史·梁武帝諸子·昭明太子傳》記其始末:“初,丁貴嬪薨,太子遣人求得善墓地,將斬草,有賣地者因閹人俞三副求市,若得三百萬,許以百萬與之。三副密啟武帝,言太子所得地不如今所得地於帝吉,帝末年多忌,便命市之。葬畢,有道士善圖墓,雲‘地不利長子,若厭伏或可申延’。乃為蠟鵝及諸物埋墓側長子位。有宮監鮑邈之、魏雅者,二人初併為太子所愛,邈之晚見疏於雅,密啟武帝雲:‘雅為太子厭禱。’帝密遣檢掘,果得鵝等物。大驚,將窮其事。徐勉固諫得止,於是唯誅道士,由是太子迄終以此慚慨,故其嗣不立。”《資治通鑑》也有類似記載。此事發生在普通七年,蕭統因丁貴嬪墓地不利長子而埋蠟鵝等物厭禱,《南史》進一步認為,這是蕭統一支不得繼立的原因。然而,對此事的真偽長時間以來便存在不同的意見。曹道衡先生認為當存疑,因為此事僅見於《南史》,《梁書》、《魏書》等史家竟無一言提及,故“厭禱”是否確有其事頗可見疑。但他同時認為《南史》關於此事“說得這樣言之鑿鑿,也許不完全是無稽之談”。曹先生的審慎嚴謹對後學啟發良多。 我認為,此事的真偽還可詳論。首先,討論此事宜在將《南史》與《梁書》之昭明太子傳全文作比的前提下進行。檢括二書可以發現,兩書的昭明太子傳詳略不同,《南史》詳,《梁書》略。昭明之事,《南史》載而《梁書》不載者非止“厭禱”一事。如:(1)昭明十二歲於內省聽訟審獄,判決寬縱事;(2)普通初 “時俗稍奢,太子欲以己率物,服御樸素”事;(3)昭明與“姬人盪舟”後池,沒溺“動股”事;(4)太子性仁恕,食中得蠅蟲“恐廚人獲罪”,隱而不言事; (5)下人賭博嬉戲按律當徙,太子以為“此科太重”而予寬減事;(6)埋蠟鵝“厭禱”事;(7)昭明死後,封其子大郡以慰其心事,等等。因此,相比《南史》,《梁書》昭明太子傳顯得較為簡略。而且,對昭明而言,《南史》增益之事有瑕疵一類,亦有賢譽一類,蠟鵝事件只是其中之一,故不宜孤立地看待此事,而將其視為別有用心者有意醜化昭明而為。其次,《南史》的可靠性尚可。八書、二史成書俱在唐初,上距梁代並不久遠,可資借鑑的材料在當時應有相當存留,《南史》較《梁書》僅晚約二十年,李大師雖在北方生活較長時間,但考慮到隋唐時期大一統之局面,李延壽父子所採之事可信者當不在少數,以至《四庫全書總目》稱讚它“意存簡要,殊勝本書”。再次,姚察著《梁書》時可能存在一定的感情因素。《梁書》昭明太子傳雖不如《南史》詳盡豐滿,但所記內容卻多是褒揚之辭,考慮昭明在世時久有“仁德之名”的因素,以及姚察個人可能存在的感情傾向,對有關昭明瑕疵之事隱而不書的處理辦法當難完全排除其可能性。《陳書·姚察傳》載:姚察父僧垣“知名梁武代,二宮禮遇優厚,每得供賜,皆回給察兄弟,為遊學之資,察並用聚蓄圖書,由是聞見日博”。姚察“年十三,梁簡文帝時在東宮,盛修文義,即引於宣猷堂聽講論難,為儒者所稱。及簡文嗣位,尤加禮接。起家南海王國左常侍,兼司文侍郎……”可見境遇尚可。 明張溥也曾論及此事,《漢魏六朝百三家集題辭注》“梁昭明集題辭”稱:“《南史》所云,埋鵝啟興,盪舟寢疾,世疑其誣。於是論昭明者,斷以姚書為質矣。”雖有所懷疑,但亦未下斷言,更多的是對世人看法的描述。而異議的源頭恐怕還在《南史》,梁武帝諸子傳結尾史臣論曰:“甚矣,讒佞之為巧也!……以昭明之親之賢,梁武帝之愛之信,謗言一及,至死不能自明,況於下此者也。”其“謗言”一語所指為何?基本可以肯定與兩件事有關,即“蠟鵝事件”和“姬人盪舟”溺水而亡一事。因為《梁書》本傳無瑕累之辭,《南史》本傳只有這兩件事不利昭明。也許,宮廷內部當時存在不同派別,倒昭明一派趁機借題發揮,也未可知。但這倒恰恰說明此二事很可能存在,不同政見者便由此引申、渲染,極盡詆譭之能事,而使昭明“至死不能自明”。否則,若事情原本子虛烏有,以蕭統太子之尊,異己之敵憑空捏造,興風作浪,恐亦不易。再者,從這兩件事的分量看,“謗言”所指,其意更在後者的可能也是有的,《南史》本傳對此事有簡略記載:“三年三月,(昭明)遊後池,乘雕文舸摘芙蓉。姬人盪舟,沒溺而得出,因動股,恐貽帝憂,深戒不言,以寢疾聞。”意外竟然發生在宮苑後池,而盪舟者竟是姬人。嬉戲笑鬧,甚至行為不檢?總之,容易給人聯想和可乘之機。而蕭統在當時的形象一直是仁德謹肅、不好聲色的,如史傳所載泛舟後池時,蕭軌議舉女樂,昭明詠左思“絲竹山水”一事。並且,《南史》、《梁書》均有“出宮二十餘年,不畜音聲。未薨少時,敕賜太樂女伎一部,略非所好”的記載(《梁書》少“未薨”二字),可見蕭統一直是很注意以此樹立太子之德的,但竟因此疾篤身亡,昭明真是“至死不能自明”了。這裡應當看到,對帝王“不好聲色”之類的記載,恐怕只能相對而言,制度和特權充分保障了他們的需求,沒有濫淫穢亂的行為就算難得了。蕭統八歲納妃,十八歲時第三子蕭 生(蕭歡、蕭譽生年不詳)。因此,對此類行為既不必苛求,也不宜 過譽。 總之,《南史》所言“厭禱”一事始末如此詳贍,儘管尚不能斷言全無不實之辭,但大體上是可以信從的。
蠟鵝事件”是蕭統卒前不久發生的、關乎其個人命運的一件大事。《南史·梁武帝諸子·昭明太子傳》記其始末:“初,丁貴嬪薨,太子遣人求得善墓地,將斬草,有賣地者因閹人俞三副求市,若得三百萬,許以百萬與之。三副密啟武帝,言太子所得地不如今所得地於帝吉,帝末年多忌,便命市之。葬畢,有道士善圖墓,雲‘地不利長子,若厭伏或可申延’。乃為蠟鵝及諸物埋墓側長子位。有宮監鮑邈之、魏雅者,二人初併為太子所愛,邈之晚見疏於雅,密啟武帝雲:‘雅為太子厭禱。’帝密遣檢掘,果得鵝等物。大驚,將窮其事。徐勉固諫得止,於是唯誅道士,由是太子迄終以此慚慨,故其嗣不立。”《資治通鑑》也有類似記載。此事發生在普通七年,蕭統因丁貴嬪墓地不利長子而埋蠟鵝等物厭禱,《南史》進一步認為,這是蕭統一支不得繼立的原因。然而,對此事的真偽長時間以來便存在不同的意見。曹道衡先生認為當存疑,因為此事僅見於《南史》,《梁書》、《魏書》等史家竟無一言提及,故“厭禱”是否確有其事頗可見疑。但他同時認為《南史》關於此事“說得這樣言之鑿鑿,也許不完全是無稽之談”。曹先生的審慎嚴謹對後學啟發良多。 我認為,此事的真偽還可詳論。首先,討論此事宜在將《南史》與《梁書》之昭明太子傳全文作比的前提下進行。檢括二書可以發現,兩書的昭明太子傳詳略不同,《南史》詳,《梁書》略。昭明之事,《南史》載而《梁書》不載者非止“厭禱”一事。如:(1)昭明十二歲於內省聽訟審獄,判決寬縱事;(2)普通初 “時俗稍奢,太子欲以己率物,服御樸素”事;(3)昭明與“姬人盪舟”後池,沒溺“動股”事;(4)太子性仁恕,食中得蠅蟲“恐廚人獲罪”,隱而不言事; (5)下人賭博嬉戲按律當徙,太子以為“此科太重”而予寬減事;(6)埋蠟鵝“厭禱”事;(7)昭明死後,封其子大郡以慰其心事,等等。因此,相比《南史》,《梁書》昭明太子傳顯得較為簡略。而且,對昭明而言,《南史》增益之事有瑕疵一類,亦有賢譽一類,蠟鵝事件只是其中之一,故不宜孤立地看待此事,而將其視為別有用心者有意醜化昭明而為。其次,《南史》的可靠性尚可。八書、二史成書俱在唐初,上距梁代並不久遠,可資借鑑的材料在當時應有相當存留,《南史》較《梁書》僅晚約二十年,李大師雖在北方生活較長時間,但考慮到隋唐時期大一統之局面,李延壽父子所採之事可信者當不在少數,以至《四庫全書總目》稱讚它“意存簡要,殊勝本書”。再次,姚察著《梁書》時可能存在一定的感情因素。《梁書》昭明太子傳雖不如《南史》詳盡豐滿,但所記內容卻多是褒揚之辭,考慮昭明在世時久有“仁德之名”的因素,以及姚察個人可能存在的感情傾向,對有關昭明瑕疵之事隱而不書的處理辦法當難完全排除其可能性。《陳書·姚察傳》載:姚察父僧垣“知名梁武代,二宮禮遇優厚,每得供賜,皆回給察兄弟,為遊學之資,察並用聚蓄圖書,由是聞見日博”。姚察“年十三,梁簡文帝時在東宮,盛修文義,即引於宣猷堂聽講論難,為儒者所稱。及簡文嗣位,尤加禮接。起家南海王國左常侍,兼司文侍郎……”可見境遇尚可。 明張溥也曾論及此事,《漢魏六朝百三家集題辭注》“梁昭明集題辭”稱:“《南史》所云,埋鵝啟興,盪舟寢疾,世疑其誣。於是論昭明者,斷以姚書為質矣。”雖有所懷疑,但亦未下斷言,更多的是對世人看法的描述。而異議的源頭恐怕還在《南史》,梁武帝諸子傳結尾史臣論曰:“甚矣,讒佞之為巧也!……以昭明之親之賢,梁武帝之愛之信,謗言一及,至死不能自明,況於下此者也。”其“謗言”一語所指為何?基本可以肯定與兩件事有關,即“蠟鵝事件”和“姬人盪舟”溺水而亡一事。因為《梁書》本傳無瑕累之辭,《南史》本傳只有這兩件事不利昭明。也許,宮廷內部當時存在不同派別,倒昭明一派趁機借題發揮,也未可知。但這倒恰恰說明此二事很可能存在,不同政見者便由此引申、渲染,極盡詆譭之能事,而使昭明“至死不能自明”。否則,若事情原本子虛烏有,以蕭統太子之尊,異己之敵憑空捏造,興風作浪,恐亦不易。再者,從這兩件事的分量看,“謗言”所指,其意更在後者的可能也是有的,《南史》本傳對此事有簡略記載:“三年三月,(昭明)遊後池,乘雕文舸摘芙蓉。姬人盪舟,沒溺而得出,因動股,恐貽帝憂,深戒不言,以寢疾聞。”意外竟然發生在宮苑後池,而盪舟者竟是姬人。嬉戲笑鬧,甚至行為不檢?總之,容易給人聯想和可乘之機。而蕭統在當時的形象一直是仁德謹肅、不好聲色的,如史傳所載泛舟後池時,蕭軌議舉女樂,昭明詠左思“絲竹山水”一事。並且,《南史》、《梁書》均有“出宮二十餘年,不畜音聲。未薨少時,敕賜太樂女伎一部,略非所好”的記載(《梁書》少“未薨”二字),可見蕭統一直是很注意以此樹立太子之德的,但竟因此疾篤身亡,昭明真是“至死不能自明”了。這裡應當看到,對帝王“不好聲色”之類的記載,恐怕只能相對而言,制度和特權充分保障了他們的需求,沒有濫淫穢亂的行為就算難得了。蕭統八歲納妃,十八歲時第三子蕭 生(蕭歡、蕭譽生年不詳)。因此,對此類行為既不必苛求,也不宜 過譽。 總之,《南史》所言“厭禱”一事始末如此詳贍,儘管尚不能斷言全無不實之辭,但大體上是可以信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