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每天不糊塗

    因為你跟銀行簽訂了一個借款合同,還貸是履行這個合同。

    房子沒收到是另一個合同問題,兩個沒聯絡,雖然是一個事,但是合同裡沒約定,就沒關係。

    這是提前設計好的,購房者簽訂的時候沒資格改這個合同,簽了就要履行。

    依據跟銀行籤的合同,法院會保護銀行的。

  • 2 # 我是Qr

    當時買房為什麼要貸款,房價早就畸形,哪有那麼多剛需,都是被製造出來的。

    沒有全民炒房,還有什麼空子給壞人鑽,明明是不平等的合同為什麼還要心甘情願的簽字呢?

  • 3 # 話匣子聊天

    這個“預售房”制度,是從香港傳入中國大陸地區的,由於明顯對開發商有利,就立即變成了主流售房模式,現有80%,甚至90%以上的在售新房,都是在用這種“預售房”模式進行銷售。

    按照法律,既然已經簽訂了以“預售方式”進行的購房合同,那麼就應當以合同為準來辦事,即假如合同規定是簽訂後就立即還按揭,那就只能依據合同來每月還款了。因為,這是在合同中已經規範好的條款,總不能違背合約吧。至於沒收到房的風險,這本來就是“預售房”制度固有的缺陷,必然會在合同中註明出現開發商不能交樓時的處理流程,你若不同意,當然可以不簽字,廢止這份合同,就就是不買房了。但你若簽字,那就是同意了,就理應按合同辦事。

    “預售房”在香港叫“樓花”,即“即供期按揭”方式買樓。此時,樓盤尚未落成,購房者只能是看“圖紙”或“模型”買房子,因此香港的地產商會以非常大的折扣來吸引購房者選擇這種“樓花”方式買樓,折扣率至少會是20%,甚至更多。具體“樓花”方式的銷售,有香港法律《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在規範著。另一種則是樓房建好以後再辦按揭,這叫“建成期按揭”,這種方式比較安全,銀行將其視為與二手房等同,就沒有特殊限制了。

    在香港,由於“樓花”方式售樓屬於高風險行為,銀行通常不願意接收“即供期付款”的高成數按揭,也就是首付比例會很高!其次就是“按揭保險”方面也會有很大限制,許多在保險方面的好處也就不能享用。總之,在香港如果選擇“即供期付款”方式,就是購房者要自行承擔風險比例很大,算是“高風險”投資行為!

    但在國內,“預售樓”制度反而成為售樓的主要模式,80%~90%的一手房全是在用這種模式銷售,那問題就來了,銀行有沒有按照香港銀行那樣進行風險控制,比如樓價太高的“預售樓”,必須很高比例的首付款?國家法律上有沒有對這種“預售樓”制度進行規範和保護消費者?如果國內在這兩方面做的和香港一樣,那麼“預售樓”制度就是合理合法的一種售樓模式,購房者就應當按照簽約後就立即還款的方式進行還款了!

    歸根結底就是一條,開發商、銀行、購房者的權責是否釐清?是否有法律幫助三方面“釐清”責任與義務?都是不是依法辦事?最關鍵就是三方“依法辦事”!最關鍵就是三方“依法辦事”!最關鍵就是三方“依法辦事”!重要的話說三遍吧。

  • 4 # 老霍雜談

    大家好,我是老霍,雖然你沒有收到房,但貸款是給銀行借的,沒有收到房子是開發商違約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最好的辦法是什麼?

    最近的熱點是停貸,很多“準業主”交了首付款,然後銀行貸款後付給開發商,開發商把錢挪走其它用途,沒有按時把房子建起來,出現了新建房子,所謂的爛尾樓,既然開發商沒有把房子建起來,作為“準業主”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起訴開發商,解除合同,退還交的首付款,經法院判決後,和開發商解除合同,同時在去銀行解除合同,不用再去還每月的貸款。

    盲目的停貸,只會增加自己的風險,你的貸款經過你們聯合宣佈,就把銀行貸款停止了,但每月的還款合同還在,你不還款,六個月後銀行會把你推上被告席,你的徵信會出現問題,雖然你的房子沒有建好,成了爛尾樓,法院沒法拍賣你的房產,但你的銀行資產,工資,支付寶賬號,微信賬號,都會成為被凍結的可能。真是得不償失,最好的辦法是,與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同時與銀行也要解除購房合同,才是正確的選擇。

    值得欣喜的是,這次停貸已經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在國家保民生,保交房的政策指導下,這些爛尾樓一定會得到圓滿解決,不會讓普通老百姓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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