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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小熊維尼和跳跳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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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滿分Sunny好曬
那要看你想達到什麼樣的目的,是希望這個房子兒媳不佔份額,還是兒媳不能插手(兒子也不會因為兒媳的要求自己對房子做什麼),你心底的需求不一樣,對應的處理方案就不一樣。所以這種事情找個專業機構問問比較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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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ufm
唉!只要他們不離婚,將來就是他們的,別費盡心機了,難不成你永遠活著嗎,既然你已經買了就別考慮太多了,剩下的就是自己把自己照顧好,該吃該喝別省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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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樓一條魚
這個要分情況的,買房子的時候孩子結婚了嗎、寫的誰的名字等。
建議房子落到自己名下,再去專業遺囑服務機構訂立一份遺囑,百年之後再給到孩子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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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七35341
父母全款給孩子買房子,這是好事。買房後,去辦理房產證手續,將戶主寫為孩子的名字。為把穩起見,可將父母的名字列入〈共有人〉。今後不必更換房產證,若有人存心不良,想霸佔房產,沒有共有人簽字,誰也更變不了房子戶主的名字,房子產權永遠屬於自己的孩子。我十多年前買了套一百多平米的房子,房產證戶主是我,共有人加孫女的名字,我去當護林員後,也無須更換房產證,屬於子孫繼承,省得麻煩。
六九老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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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unny金融77
你和老伴全款給孩子買了房子,買完後你才發現你只是想把房子給予你自己的孩子,你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孩子還沒有結婚,全款給孩子買的房子就歸他個人所有,哪怕是以後結婚,這也屬於他婚前個人財產,只要不加配偶的名字,這都屬於他個人;
2.孩子婚前所購,但你只是支付首付,孩子婚後與配偶共同還貸,這套房雖然與配偶沒有關係,但他可以主張婚後共同還款的權益;
3.孩子已經結婚,你買給孩子屬於你們對他們夫妻倆的贈予,但是全款是你支付,你明確了贈予給孩子的,可以歸孩子個人所有,但你需要去辦理贈予的相關手續。
父母用一輩子的積蓄買的房子,都想留給自己的孩子,這是天下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支援這麼處理;
1.給未成年人全款買房,房產不利於融資與變現,一旦家庭需要應急資金時,這套房產基本屬於死資產,感覺是錢,而不是現金;
2.給已成年但未婚的孩子買房,你得希望孩子一切安好,如果孩子創業失敗或者有良嗜好,可能會導致房子沒有了你們老夫妻也不知道,房子全產權在他名下,可以任意處置;
3.孩子婚後給孩子購買房產,如果孩子婚姻穩定,就不要再明確這個事情了,以免造成婚姻不睦,但你可以保留有你全款支付購買房產的憑證,真的孩子的婚姻出現問題,涉及到此套房產有糾紛,你可以幫助孩子主張自己的權利。
很多的父母都心疼孩子,也希望孩子能更好地生活,幫助孩子購買房產,我個人不建議以下兩點:
1.將自己的全部積蓄都用來給孩子購買房產,連自己養老的錢都搭進去,這樣不利於自己的養老生活;
2.為了不讓孩子欠債,自己欠債幫孩子買房。孩子買房是自己的事情,父母可以幫助,但一定要在自己的能力範圍之內幫助,孩子付出一定的努力,會更珍惜手中擁有的,也明白父母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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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紙家書
區分兩種情況: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子女出資購房,認定還是比較明確的:只要登記為子女個人名字,則房子屬於子女個人財產。針對這種情況給出建議:若孩子未婚,則登記為孩子個人名字,即為孩子個人財產。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購房,關於這方面的認定,《婚姻法》時代還是比較明確的:登記在子女個人名字,視為子女個人財產;登記在子女與配偶雙方名下、或子女配偶名下,視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民法典》出來之後,人為的為這種情況的認定增加了極大的不確定性,甚至某些方面的解釋都難以自圓其說、前後矛盾。還是先給出建議,隨後再解釋——若孩子已婚,則父母需要做好兩個動作:宣告僅贈與給子女個人+房子登記為子女個人名字。題主提到“我和老伴”,估計孩子年齡應該不小,未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關於在子女婚前、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不展開說明。
父母為子女婚後出資購房,如何認定?
《民法典》之後對於這種情況下的認定,個人認為:邏輯混亂,難以自洽。
在這裡先摘抄一下最高院關於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理解與適用中給出的結論:
子女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借款,屬於共同財產。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借款。
按照這個解釋,簡單講結論就是:
如果父母與自己子女約定好贈與子女個人,房子屬於子女個人;否則,房子屬於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為什麼說這個結論邏輯混亂、難以自洽?一般類似這種比較重要的解釋,都會在給出這個結論之前,長篇大論的解釋推定過程。我們先看看是怎麼說的:
……父母基於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後要回這筆出資,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這也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
……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係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並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在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在購買不動產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簡單概況,三句話:
父母出資部分,若父母主張為債務,要求父母承擔證明責任。承認父母在為子女出資購房時還得籤個什麼協議之類的,這本身就是屬於脫離實際的做法。所以,多數情況下,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存在什麼協議,這是符合現實的。如果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可以預設為代表了父母僅對子女個人贈與的意願,這是符合正常邏輯的。甚至在結論上還做了“溫馨”的特別提示:
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這裡的混亂之處在於:
父母沒有表示明確表示贈與,即視為借款。也就意味著,父母只需要證明自己出了資,就不需要承擔證明“借款”責任——那麼,父母在主張債務的情況下,為什麼還需要拿出宣告是借款的證明?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基本上完全忽視了對父母的權益保護,這與哪條“法律精神”相一致了?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購房、僅登記在子女名下,即視為了父母對子女個人贈與的意思(這與《婚姻法》是保持一致的)。既然推定中承認了這種結論,為什麼最終結論卻認定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承認現實中很少有父母會與子女簽訂個什麼協議之類的東西。為什麼在結論中卻要把父母與子女的協議約定作為一個重要判定因素?這是在逼著父母今後為子女購房的時候一定要簽訂個協議麼?這不是嚴重脫離實踐的做法麼?所以,前後矛盾、難以自洽、脫離現實,這個評價,不為過。
當然,如果僅按照適用中給出的結論來講,題主和老伴為子女出資購房,只能二選一:
第一種選擇:選擇贈與。做個書面宣告僅贈與給子女個人+房產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這種做法的結論是:房子,屬於孩子個人;對於父母來講,錢是“白給”的。因為中國規定的“贈與”屬於無償行為,代價就是父母的出資得不到保障。第二種選擇:選擇借款。讓子女打個借條、或者什麼也不說。這種做法的結論是:房子屬於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屬於子女夫妻共同債務。至於父母要不要在房子上加名,不影響上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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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孩子婚前全款買的就是他個人的哈,如果是孩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買的,建議跟孩子做一個贈與協議,其中表明只給到孩子個人,與配偶無關哈,建議去中華遺囑庫諮詢一下,他們這方面很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