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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純鈞RHGL

    主要的原因,簡單說就是廢物利用嘛。

    古代,邊陲人口少,資源少,需要建設。與其讓罪犯服一般的徒刑,就不如把罪犯流放到邊陲去進行建設,這樣才能讓罪犯發揮更多更大的作用。

    就如同一杯水,給一個不渴的人喝,與給一個嗓子冒煙了的人喝,效果大不一樣。

    正因為邊陲是沒人願意去的地方,而對於罪犯可以“強迫”,所以也只能用罪犯。

    這也是在給邊陲輸送兵員。萬一起了戰事,多幾個能上沙場的人手也是好的。

    再者,可以給犯人“拆夥”。

    如果有一群犯人,罪不至死,讓他們湊到一起,時間長了就容易抱成團,有了勢力,就容易鬧出亂子。

    把這群犯人團體拆分開來,東流一個西放一個,誰也聯絡不上誰,犯人無法團結,形成勢力鬧事的機率也就小了。

    這也是在增加人口流動和促進雜交。

    流放的犯人刑期雖長,但畢竟有刑滿之日。去了邊陲,刑滿了也難返鄉,只好在邊陲成家。他們不回來,統治者眼不見心不煩;他們在邊陲成家生子,也給邊陲地區增加了人口。

    此外,古代人雖然不是清楚明白親近繁衍的後果,但還是知道種群太小,不進行人口雜交的話體質會下降,因此也是有意識地將一些人口送到邊陲,就算幹不了活,在人口繁衍方面也是有正面意義的。

    最後,精神折磨。

    其實中國古代最早的刑罰就是精神折磨,沒有傷害身體的刑罰。因為在很久以前,勞動力是很珍貴的,不能隨意損害。

    “精神折磨”這個做法,一直充斥至整個封建社會時期。流放,讓罪犯有家不能回,這種精神折磨也是極為殘酷的,就算罪犯刑滿了都很難回家,對罪犯的心理打擊是很大的。表面上刑滿釋放了,但其實等於刑罰仍在繼續,讓罪犯感受痛苦,這也是統治者想要達到的效果。

  • 2 # 蘭臺說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

    有人會說,流放之地山高皇帝遠,無人管束,豈不是放虎歸山?不怕犯人自由奔放、逃亡嗎?關在監獄裡不更好嗎?

    這是對流放之刑的誤解,把流放想得太簡單了。它可不是懷著詩和遠方的憧憬去旅遊的。

    為什麼要把“流放”納入刑罰?

    據甲骨文記載,中國商代時就有“圉”,即牢獄,用以拘禁罪犯。

    流放之刑的起源很早,到秦漢時期逐漸形成體制。後來也稱為流配、發配、充軍。

    流放,聽起來是天高任鳥飛,其實也是以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為前提,有官差押送、監視、管束。

    而且,流放之地是邊遠荒蠻之地,需要開發。因而古代往往把罪犯押送到那裡,開發當地的土地和資源,或者服兵役、充軍戍邊,或者給當地官府、貴族當奴僕雜役。

    流放之刑意味著把犯人與世隔絕,甚至是把罪犯的整個家庭乃至家族、眾多罪犯集體遷移流放,安土重遷。除非朝廷特許赦免,否則將一直在流放地服役到死,還會罪及子孫後代。

    把犯人關在監獄裡,不但要建造大量牢房,還要提供食宿,配備官差看押,成本很大。

    而流放之刑,既可以避免罪犯對社會繼續造成危害,起到刑罰的懲治意義,還有效利用了人力資源,開發國土,鞏固邊防,一舉多得。

    例如秦始皇南征百越之後,除了留下軍隊駐守之外,還下令遷移大批罪犯,充實當地的人口,開發土地,發展生產。

    當然,外國也有流放之刑。例如1814年,法蘭西第一帝國國王拿破崙被反法同盟打敗,被迫宣佈無條件投降、簽署退位詔書,被流放到地中海上的厄爾巴島。

    流放之刑為什麼被歸為重刑?

    南北朝後期,流放開始進入“五刑”(笞、杖、徒、流、死)體制,一直到清朝末年才被廢除,歷經了幾千年。

    也即,流放之刑的懲罰程度僅次於死刑,屬於重刑。用今天的話說,類似於無期徒刑。

    從表面上看,流放之刑不像殘害身體的肉刑那麼嚴重,其實它對身心的折磨、傷害非常深重。

    古代往往故意顛倒被流放犯人的生活環境,作為一種懲罰,把南方人流放到北方,把北方人流放到南方。

    被流放的犯人,生活條件艱苦,要承擔繁重的勞役,還要和惡劣的自然環境、野獸作鬥爭。其存活率比監獄裡的犯人低,能否活下來得看自己的造化。

    因而,在“五刑”制定者的眼裡,流放的懲罰程度僅次於死刑。

    有時對於死刑減等的罪犯,在臉上刺字後流放,即“刺配”。例如《水滸傳》中的林沖,被判攜刀誤入白虎堂,刺配滄州。

    到了宋朝,由於宋太祖定下的重文輕武、不隨意殺戮士大夫的國策,因而流放作為死刑的替代刑罰,被大量使用。

    為什麼古人把“流放”視為人間畏途?

    中國古代的流放之地,以中原為中心,逐漸向外擴充套件。

    例如戰國時期,楚國的屈原被流放至漢北和沅湘流域,即今天的湖北、湖南一帶。

    後來隨著中原政權的疆域擴大,流放之地就延伸至西北、東北這類荒涼苦寒之地,西南、嶺南這類充滿溼熱“瘴氣”之地。

    古代交通不便,抵達邊遠地區路途遙遠,耗費三四個月時間很正常。

    流放之人被押解途中,帶著沉重的枷鎖,顛沛流離,官差虐待,食宿條件差,加之氣候、地理環境、兵亂等因素影響,因而不少人因為身體困累或疾病而死於途中。

    例如明朝“開國文臣之首”宋濂,72歲時獲罪,被流放茂州,途中在夔州病逝。

    北宋中期文壇領袖蘇軾,晚年被先後貶至惠州(今廣東惠州)、儋州(今海南儋州)。宋徽宗即位後,朝廷頒行大赦,蘇軾被調任京官。可惜在北歸途中病逝。

    即使有幸活著到了流放地,由於水土不服,還要服勞役,生活保障差,因而不少人就死於流放地。

    例如清朝時期著名的流放地——寧古塔,距離京城七八千里,地處北疆,常年重冰積雪,人跡罕至。

    明末清初,江南名士方拱乾曾被流放寧古塔。他曾說:“人說黃泉路,若到了寧古塔,便有十個黃泉也不怕了!”

    被流放之人,被判為罪人,承受著巨大的心理負擔。加之被迫背井離鄉,遠離親朋好友,孤單寂寞,心情鬱悶,內心愁苦。這就容易產生心理疾病,甚至自殺。

    例如屈原被流放後,在猶憤之下,最後自沉於汨羅江。

    從唐朝開始,將流放刑罰更加具體化,根據犯人的罪行輕重來確定流放的地區。唐朝中後期,隨著社會矛盾逐漸尖銳,加之統治階級內部的紛爭日益激烈,被判處流放的人越來越多。

    流放的特殊形式——貶官外放

    流放之刑也難免被用在官員身上,大多是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結果,並不完全是一種刑罰。其實是貶官、外放,遠離朝廷,而且要受到當地官員的監視。

    有的運氣好,後來被重新重用;有的則死於流放之地。

    例如北宋文士秦觀,先被貶為杭州通判,剛到杭州安頓下來便被貶到處州監督酒稅,接著被貶至湖南郴州,再編管橫州(今廣西橫縣),死於藤州(今廣西藤縣)。在人生的最後七年,秦觀一路顛沛流離,客死他鄉。

    再如柳宗元,從長安京官被貶為邵州刺史,赴任途中被降級加貶為永州司馬。於是他在永州生活了十年,其中寫下了著名的《永州八記》。隨後,他接到詔書回京。回到長安卻並未受到重用,還被政敵仇視,又被貶為柳州刺史。四年後,宋憲宗實行大赦,柳宗元又接到詔書回京,但是還未啟程就在柳州病逝,享年僅47歲。

    由以上幾位著名文士、名臣的流放經歷可見,命運大多以悲劇而終。

    那麼,普通人被處以流放之刑,悽苦悲慘之狀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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